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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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國發〔2005〕28號 2005年8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工作十分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國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多年來,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些地區開發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尤其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群發性無證勘查和開採、越界開採、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反彈。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頓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提高對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將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推動我國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目標
要正確處理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係,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堅持依法行政,並運用經濟手段,全面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範行動。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採、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範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三、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採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採,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從重處以罰款。對持勘查許可證採礦或開採礦種與採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無證開採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停產整改期間擅自採礦的,由決定停產整頓的部門進行嚴肅查處。對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不全的煤炭開採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行為,並依法予以查處。
為防止無證勘查、開採現象出現反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拆除當地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巡查,發現無證勘查、開採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各地要高度重視並有效制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採行為的發生,對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對拒不停止開採或取締後又違法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超越批准礦區範圍開採的,責令退回其本礦區範圍,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並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的,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採予以處罰。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後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吊銷許可證的,要及時依法註銷工商登記並予以公告。對未按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採、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的禁採區內進行開採的礦山企業和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超通風能力生產、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未採取防突措施、未經「三同時」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環境、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所有證照;對拒不停產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及時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所有證照。
(四)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貿)、安全生產、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行政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五)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工作力度。要嚴肅查處一批浪費、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件並進行曝光,堅決遏制浪費、破壞資源的勢頭。同時,表彰一批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先進典型。修訂完善煤炭資源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凡設計回採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對達不到回採率標準的煤礦,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的,依法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通過專項檢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六)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專項整治。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鎢、錫、銻、稀土等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開採、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的專項整治,切實解決超量開採、經營秩序混亂、生產結構失衡、缺乏有效監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問題。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開採總量控制,並對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繼續暫停審批和頒發鎢礦採礦許可證。嚴禁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超計劃開採和計劃外出口。同時,要加強對稀缺礦種的資源保護,嚴禁亂采濫挖和浪費破壞資源,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研究制訂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稀缺礦種的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地方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鐵、石墨、黃金等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以及影響鐵路、公路安全的採礦行為,制訂專項整治的具體措施,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四、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格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國土資源部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各地探礦權、採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剎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預設置探礦權、採礦權的行為。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以往的各種授權進行清理並重新授權。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採礦權。要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審批條件,規範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採礦權申請、延續、變更、註銷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以煤炭資源為重點,通過資源整合,切實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逐步實現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積極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在已劃定19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基礎上,繼續劃定並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內的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名單,按照規劃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設項目。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各類礦山都要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合,限期達到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各地要統一組織制定小礦整合方案,並切實抓好落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國土資源部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不同礦種的最低開採規模標準。
(三)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要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強煤炭等國家規劃礦區以及其他煤炭資源集中區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統一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探礦權、採礦權設置方案。全面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採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規範礦業權市場,研究解決探礦權、採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雙軌制」問題的有效措施。調整現行的礦業稅費政策,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稅費徵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理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係,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另行制訂。
(四)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地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儘快制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五)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准入管理。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勘查、開採資質管理,制訂勘查、開採資質管理辦法,嚴格市場准入標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採礦許可證,必須依法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國家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以及開採回採率低、礦產資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覆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六)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體系。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個環節的監管並承擔相應責任。要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察員隊伍的作用,建立監管責任體系。要強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力量,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正常秩序。要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五、加強領導,確保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順利進行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時間緊、涉及面廣,任務十分艱巨。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整頓和規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責任主體,要將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納入政府工作目標,並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要按照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開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工作,做到進度服從質量。整頓和規範工作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頓的主要任務,同時開展相關的規範工作;第二階段,從2007年年初至當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各地要建立整頓和規範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整頓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頓和規範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地區要在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任務完成後,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階段認真做好檢查驗收工作,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整頓和規範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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