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公布《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 國發〔2013〕23號 2013年6月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組織制定的《通用規範漢字表》,現予公布。
《通用規範漢字表》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適應新形勢下社會各領域漢字應用需要的重要漢字規範。制定和實施《通用規範漢字表》,對提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用規範漢字表》公布後,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以《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原有相關字錶停止使用。
國務院
2013年6月5日
附件:通用規範漢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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