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發〔2008〕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8年6月7日
國務院關於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國發 〔2008〕 1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文化部確定的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47項),現予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要求,進一步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認真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為弘揚中華文化,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做出新的貢獻。

國務院
二○○八年六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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