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協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協定》的批覆
國函〔1998〕61號
1998年8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

金槍魚委員會協定》的批覆

國函〔1998〕61 號

農業部:

國務院決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槍魚委員會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同時聲明如下:

一、《協定》第十條第4款和第十一條第1款中的「實體」一詞是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條和第三○五條中所述的「實體」;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協定》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接受書由外交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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