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的批覆 國函〔2007〕13號 2007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決定接受《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
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
附 件 1 修 正 案 的 批 復
國函〔2007〕13號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決定接受於2006年11月2日在倫敦召開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首屆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國務院
二○○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
公約〉1996年議定書》附件1修正案
對倫敦公約議定書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獲過程獲得的用於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僅可在符合下列條件時考慮傾倒:
(1)處置位於海床下的地質構造中;並且
(2)被考慮傾倒物中包含絕對數量的二氧化碳。其中可含有原始材料伴生的和捕獲及封存過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質;並且
(3)沒有為處置的目的增加其他廢物或其他物質。
在第3款,將「1.7」替換為「1.8」,以符合新增加的1.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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