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決定核准《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決定核准《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的批覆
國函〔2007〕39號
2007年4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決定核准《亞洲相互協作與


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的批覆

國函〔2007〕39號

外交部:

  國務院決定核准《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核准書由外交部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你部辦理。

                            國務院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協定

  (中譯本)

  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

  為落實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文件》關於建立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的規定,並確定其功能、機構和財務原則,

  商定如下:

第一條 總  則

  一、根據本協定,建立秘書處。秘書處為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以下簡稱亞信)常設機構,根據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文件》、2004年10月22日簽署的《亞信程序規則》和本協定及作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的規定行使職能。

  二、秘書處設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稱東道國)阿拉木圖市。

  三、秘書處工作語言為英語和俄語。

第二條 秘書處職能

  秘書處根據其權限行使如下職能:

  一、為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簽署的《亞信程序規則》中提及的各種會議和其他活動提供行政、組織和技術支持。

  二、建立並維持亞信資料庫。

  三、作為亞信的信息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和散發成員國提供的,或來自其他國際組織和論壇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按2004年10月22日簽署的《亞信信任措施目錄》或亞信框架下通過的其他文件的規定進行散發。

  四、宣傳關於亞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書處還可獲取成員國提供的關於信任措施落實情況的信息,並經相互同意,加以宣傳。

  六、執行成員國元首(或)政府首腦、外長確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執行亞信高官委員會(以下簡稱高官會)根據《亞信程序規則》、本協定和《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可能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條 秘書處人員

  一、秘書處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執行主任,為秘書處首席官員;

  (二)副執行主任;

  (三)成員國派往秘書處任職的專職人員;

  (四)為行使秘書處的行政、技術和服務職能,通過訂立合同,從東道國公民和成員國公民中僱傭的普通人員或服務人員。

  二、執行主任由擔任亞信主席國的成員國從本國公民中推薦,由亞信成員國外長協商一致後任命,任期4年。執行主任在該主席國整個任期內行使職責。

  三、副執行主任由高官會推薦,由亞信成員國外長協商一致後任命,任期3年。高官會在推薦前需商執行主任。

  四、副執行主任在執行主任暫時不在或生病期間,或在任命新執行主任前代行執行主任職責。

  五、執行主任、副執行主任和專職人員按照高效、稱職、正直的原則,考慮機會均等、成員國最廣泛的代表性,經成員國同意進行任命。

  六、執行主任和副執行主任應為不同成員國公民。

  七、執行主任經高官會批准,任命秘書處專職人員,有關標準由成員國經協商一致後確定。

  八、如秘書處專職人員無法履行其職責,根據其派遣國的請求,任命新的專職人員完成其剩餘的任期。

  九、如本協定或亞信通過的編制條例未作其他規定,秘書處服務人員的僱傭條件按東道國法律確定。在僱傭服務人員到秘書處工作時,應為所有成員國的公民提供同等的機會,不得有任何性別、種族、宗教和國別歧視。

  十、執行主任職責為:

  (一)領導秘書處工作並對其財務問題負完全責任,根據秘書處的可支配資源編制預算並提交高官會批准;

  (二)每年向高官會匯報秘書處的工作;

  (三)將秘書處機構編制,包括職稱、職責說明、任期和所建議的職責分配方案提交高官會批准;

  (四)為秘書處專職人員分配工作;

  (五)發布行政指令和內部指示,簽署為秘書處運行所必需的合同和協議;

  (六)可要求成員國提供專職人員協助亞信秘書處工作,但應事先向成員國發去通知;

  (七)在與東道國當局的交往中代表秘書處;

  (八)經成員國同意,倡議與國際組織和論壇的秘書處或有關機構建立聯繫;

  (九)經事先通報並徵得成員國同意,參加國際組織和論壇的活動,以宣傳亞信的活動。

第四條 財務規則和條例

  一、秘書處活動的財務問題由《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規定。該規則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附件。

  二、根據高官會決議,按照《亞信秘書處財務規則》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財務條例並提交高官會批准,以規範秘書處各類活動的財務問題。

第五條 法律能力、特權和豁免

  一、成員國授權秘書處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簽署關於秘書處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設置地點、期限、條件的東道國協定。協定草案應由成員國外長批准通過。

  二、秘書處及其人員在成員國境內享有的特權和豁免由成員國間簽訂的單獨協定確定。

第六條 最後條款

  一、本協定對其國內法允許的成員國自簽署之日起臨時適用,並自三分之二簽字成員國通報保存方完成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程序的第30天起生效。

  二、本協定保存方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保存方應向所有成員國通報本協定的生效日期。

  三、經成員國協商一致,根據《亞信程序規則》第九條規定,本協定對本地區其他贊同2002年6月4日簽署的《阿拉木圖文件》所規定的亞信宗旨與原則的國家開放。這些國家同樣應履行亞信框架內通過的其他國際協議和文件的規定。保存方應向所有成員國通報有關國家加入的日期。

  四、對於加入國,本協定可於保存方收到加入書之日生效,或自本協定根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具體取決於上述兩個日期哪一個更晚。

  五、成員國經協商一致,可以單獨議定書的形式對本協定進行補充或修改。議定書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生效。保存方應向所有成員國通報議定書生效日期。

  六、在本協定解釋和適用中可能發生的任何分歧,由成員國通過協商一致解決。

  七、每個簽字的成員國,在其國家主權範圍內,均有權退出本協定。有關決定應提前3個月通知協定保存方,並由保存方告知其他成員國。

  八、本協定生效12年後,成員國將就本協定永久有效或延長一定有效期問題作出決定。有關決定由簽字成員國協商一致作出。

  下列全權代表在本協定上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拉木圖簽署,一式一份,用英文寫成。

  保存方將向各成員國提交本協定經核對無誤的副本。

附件

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

會議秘書處財務規則

第一條 總  則

  《亞洲相互協作與信任措施會議秘書處財務規則》是《亞信秘書處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規則確定秘書處經費來源、預算編制和執行程序並規範其基本的財務活動。

第二條 秘書處活動經費來源

  一、保障秘書處活動的經費由以下來源組成:

  (一)秘書處大樓的租用或建設經費,以及用於秘書處建立的開支,由東道國提供;

  (二)用於秘書處執行主任、副執行主任及專職人員薪金、房租及其他相應的支出,由派遣國承擔;

  (三)支付秘書處普通人員或服務人員的薪金,購置物品、服務、資產的經費,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公務差旅費用,以及其他日常支出,包括用於秘書處日常運轉的費用,從自願繳納的款項中支出。

第三條 秘書處預算及其結構

  一、秘書處預算包括財政期內所有貨幣和其他形式的收入與支出。

  二、收入包括:

  (一)由成員國不限數額向秘書處預算自願繳納的款項;

  (二)經成員國同意,可接受亞信觀察員國和其他國家,擁有觀察員地位的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及論壇、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貨幣和其他形式的自願捐款;

  (三)其他收入。

  三、支出包括:

  (一)秘書處普通人員或服務人員的薪金;

  (二)購買商品和服務;

  (三)購買秘書處活動所需的辦公家具、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物品;

  (四)秘書處專職人員公務差旅費用;

  (五)用於包括秘書處日常運轉費用在內的其他日常開支。

第四條 支出預算

  一、秘書處預算應根據支出預算執行,支出預算應包括財政期內所有支出。

  二、在財政期內的支出預算草案應由執行主任在上半年制定完成並提交給各成員國,以便之後由高官委員會(以下簡稱高官會)批准。

  三、經成員國協商一致或由下屆高官會對本財政期支出預算作出修改後,可在已通過的預算範圍內將某一款項的資金劃至另一款項。

  四、財政期結束後,按照原預算未使用的秘書處預算資金結餘,計入下一財政期的預算收入。

第五條 財 政 期

  一個日曆年為一個財政期,始於1月1日,終於12月31日。

第六條 資金的保存

  由執行主任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機構保存資金。

第七條 財務報表

  一、執行主任監督秘書處財務資金的管理並對高官會負責。

  二、執行主任不遲於每財政期的3月31日向高官會提交上一財政期的財務報表。

  三、年度財務報表以美元或東道國貨幣為單位編成。換算匯率根據報表形成當日東道國國家銀行匯率確定。

  四、財政期末時,通過收入超出支出額度或支出超過收入額度確定預算資金的盈餘或赤字。如秘書處預算出現赤字,執行主任應將此通報高官會並就需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建議。

第八條 審  計

  一、為檢查秘書處財務活動,可按高官會意見,由高官會授權的機構進行每4年不少於一次的外部審計。執行主任須向被授權機構提供進行外部審計所必需的文件。

  二、審計結束後應出具審計報告,由執行主任提交各成員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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