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利用境外資金開採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利用境外資金開採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64號
1994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利用境外資金開採

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64號

冶金部並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地礦部、外經貿部、人民銀行:

  冶金部《關於頒發〈外商投資開採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試點辦法〉的請示》(〔1994〕冶黃字第12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擴大黃金工業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充分利用已探明金礦資源,允許進行外商同我合資、合作經營開採目前國內經濟技術水平難以開發利用的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的試點。試點工作由冶金部歸口管理,請冶金部商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具體實施方案,有計劃地組織進行。

  二、外商投資開採金礦資源項目,報請冶金部審核後,按現行外商舉辦合營企業的審批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立項,外經貿部審批合同及章程。

  三、中外合營開採金礦資源項目經批准後,由中方到冶金部辦理開採手續,並依照《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到地礦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適用於中外合營金礦企業。中外合營金礦企業生產的金銀產品,一律按照現行國家規定的金銀收購牌價交售給人民銀行。外方分得的利潤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匯往境外。

五、外商投資開採金礦資源的其他事項,按照一般外商投資項目,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六、任何單位違反本通知精神擅自對外簽訂的金礦合營項目合約一律無效。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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