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7〕23號
2007年8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

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7〕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關係國家形象。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過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企業的不懈努力,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穩步提高,主要農產品和食品質量總體上安全放心,出口商品的質量安全有保障。同時也要看到,我國一些企業管理水平不高、生產條件差,產品質量還存在產品檔次和標準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等問題,特別是有的農產品農獸藥殘留量超標問題突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少數企業缺乏誠信,違法違規現象嚴重,有的甚至逃避檢驗監管,致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國外市場,授人以柄。在對外開放的條件下,產品質量出問題,不僅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企業信譽,而且影響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整體形象。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以食品安全為重點,全面加強產品質量監管

  (二)堅持從源頭抓質量。運用生產許可、強制認證等手段,嚴格市場准入。特別是對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要依法依規提高生產許可條件和市場准入門檻。要建立嚴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網絡,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運、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要加強監管,逐步做到規範化、制度化。對農產品,要着重加強產地環境和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及包裝、貯存、運輸等環節的監管;對工業品,要着重加強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和產品出廠等環節的控制。要嚴防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一經發現,堅決退市和召回。

  (三)嚴把貨架關和餐桌關。全面實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制度,嚴格查驗和標識標籤管理。對所有食品經營戶實行實名登記制,特別要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的管理。進一步強化餐飲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食品衛生索證管理和衛生監督結果公示制度。以食品、農資、日用消費品為重點,加快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改進監管手段。

  (四)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要加快推進電子口岸建設,儘快實現質檢、海關之間的通關單聯網核查,依法嚴厲打擊逃漏檢行為,嚴防有問題的商品進出境,特別是有毒有害物質和疫病進入我國。要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標準化」生產管理模式,嚴格實施疫情疫病、農獸藥殘留監控制度。

  (五)開展集中整治。重點整治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重點單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點產品。要把小作坊作為整治的重中之重,對達不到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的必須限期改造。嚴厲查處使用非食品物質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濫用添加劑等行為。同時,鼓勵大企業幫助小企業、小作坊提高生產水平;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示範縣和食品放心鄉鎮、食品放心社區建設。

  (六)引導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所有企業都要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凡生產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引導企業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趨勢,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圍繞提高產品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技術進步。要運用自主創新、品牌經營、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手段,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世界知名品牌,讓「中國製造」真正成為優質產品的標誌。

  三、強化基礎,加快標準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

  (七)加快標準體系建設。要及時跟蹤和掌握國外先進標準情況,健全技術標準服務平台和標準制訂修訂快速應急機制,完善國家標準,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標要符合國際標準。要抓好食品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儘快形成科學統一權威的食品標準體系。鼓勵企業制訂具有競爭力、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

  (八)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監管部門要重心下移,抓基層,強基礎,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加強一線監管工作。各級財政要增加投入,加強以各監管部門一線為重點的裝備建設,配備一批先進設備,解決監管工作中存在的「檢不了、檢不出、檢不准、檢得慢」等突出問題。各監管部門要加強合作,充分利用現有的檢驗檢測資源,提高檢測技術水平和監管能力。

  四、加強對外工作,妥善應對貿易保護和歧視

  (九)加大對外交涉力度。要旗幟鮮明地反對那些借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之名,行貿易保護和歧視之實的行為。有關部門、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和企業應及時澄清事實,正面回應,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十)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加強與有關國家對口部門的對話與磋商,積極開展同國外相關產業協會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尊重國際規則,消除在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上的分歧。加強與出口目的地國政府,以及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信息通報;充分利用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和企業等多種渠道,廣泛溝通,擴大交流,增進理解,爭取支持。

  五、完善應急機制,妥善應對突發事件

  (十一)完善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切實防範和妥善處置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地方和部門要切實做到立即報告、迅速介入、科學研判、妥善處置。重點加強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學校、建築工地等集體食堂群體食物中毒事件。

  六、全面加強輿論信息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十二)加強輿論宣傳,樹立中國產品的良好形象。儘快起草和發布《中國食品安全白皮書》,實事求是地全面介紹中國政府和廣大企業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組織各類媒體到名優企業和檢驗機構採訪,更多地了解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的主流面,形成積極的輿論聲勢。

  (十三)建立統一、科學、權威、高效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有關監管部門要主動發布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時發布查處問題、改進工作的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抓緊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和會商制度,定期聯合發布信息。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要按照職責分工,快速反應,核准事實,統一口徑,迅速穩妥發布信息。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要逐一查實,及時澄清,不迴避問題。

  (十四)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要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對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予以曝光,推動改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及時解決問題。加強對各級各類媒體的管理,強化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個別惡意炒作、製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的媒體和個人,要依法處理。

  七、以產品質量誠信體系為重點,加強質量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

  (十五)認真實施《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要通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系統性和協調性,堵塞漏洞,嚴密監管;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緊密銜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違法成本,依法打擊各種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加快完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研究修訂食品衛生法、計量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

  (十六)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和執法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重審批、輕監管和少數執法部門及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實行地方保護、地區封鎖的,要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結合治理商業賄賂,依法打擊縱容包庇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十七)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以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為重點,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和宣傳教育。發布質量競爭力指數,並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積極發揮各類商會、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和培訓,增強法制觀念,樹立質量和信譽意識,培養社會責任感。把企業產品質量狀況作為衡量誠信水平的重要指標,建立誠信檔案。對守法經營、質量過硬的企業要加強宣傳,提供優質服務和便利;對管理薄弱的企業,要加大監管和巡查力度;對制假售假的企業,要依法處理,並列入「黑名單」,向社會曝光。要大力普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質量意識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八、加強領導,明確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十八)加強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一部署有關重大行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十九)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各地方、各有關部門都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管好本行政區和本行業的產品。各監管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實行全面監管,不僅要管有證照的生產經營者,也要管無證照的生產經營者;權力與監管責任必須一致,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企業要對其生產銷售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機構要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法律責任。

                             國務院

                         二○○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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