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發〔1980〕13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0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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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歷史悠久,保存在地上地下的歷史文物極為豐富,是我國珍貴的文化遺產。做好對它們的保護管理工作,對於提高人民的民族的自尊心,進行歷史研究和為創造社會主義的民族的新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頒發了一系列的文物保護法令和指示,從根本上結束了近一百多年來我國文物被帝國主義任意掠奪和破壞的歷史。但是,近十幾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推行極左路線,煽動極左思潮,鼓吹歷史虛無主義,嚴重破壞法制,使祖國歷史文物經歷了一場浩劫,很多歷史文物遭到破壞。有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夷為平地,有的地區以搞副業為名亂挖古墓,有的博物館制度不嚴,造成文物損失、丟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現象至今在一些地區仍在繼續發展,如不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制止破壞,將使我國珍貴文化遺產遭到不可彌補的損失。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物統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古墓、古遺址。工農業生產部門在修建房屋和進行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時,如果發現古墓、古代遺址和其他重要歷史文物,必須嚴加保護,立即上報,聽候處理。對保護有功者獎,對破壞損失者罰。
二、一切歷史文物,都不得進行黑市交易。私人出售其收藏的歷史文物,都由國家開設的文物商店議價收購。嚴禁用歷史文物進行販賣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違者嚴懲。
三、珍貴歷史文物一律不准出口,一般歷史文物的出口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少量特許出口的歷史文物,必須經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由國家開設的文物商店總店統籌辦理。
四、認真保護各種有歷史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築、石刻、石窟等歷史文物,未經原來規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批准,不得對這些歷史文物進行拆除、改建,嚴禁損傷或其他破壞活動,違者嚴懲。
五、各級政府的文物收藏管理機構,對各該管轄範圍內的歷史文物,要認真建立嚴格的統計制度、檔案制度、保管制度。嚴禁貪污盜竊,嚴禁私相授受,嚴格防止因管理不善而發生各種損壞事故。要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霉爛、防損傷的工作,違者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力量對所屬文物收藏單位、革命紀念館和古建築、石窟寺等進行清倉查庫、安全防護大檢查。
以上通知請切實遵照執行。
(此件可由各省、市、自治區印發到縣)
國務院
一九八〇年五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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