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3號
2005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科學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資源,引導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好地發揮規劃在宏觀調控、政府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規劃體系

  (一)建立三級三類規劃管理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國家總體規劃和省(區、市)級、市縣級總體規劃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起草;專項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區域內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二)明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定位。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三)嚴格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領域。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原則上限於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需要國務院審批和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主要包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國防建設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調控的產業,國家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要求的其他領域。

  (四)合理確定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範圍。國家對經濟社會發展聯繫緊密的地區、有較強輻射能力和帶動作用的特大城市為依託的城市群地區、國家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保護區域等,編制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其主要內容包括:對人口、經濟增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行預測和分析,對區域內各類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區進行劃分,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

  (五)遵循正確的規劃編制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科學化、民主化,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堅持統籌兼顧,加強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六)做好規劃編制的前期工作。編制規劃前,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前期工作,及時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協調。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要擬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明確規劃編制的必要性、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和批准機關等,並送有關部門進行協調。需由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劃,要擬訂年度計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應按照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的原則,由編制規劃的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後列入部門預算。

  (七)強化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要高度重視規劃銜接工作,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規劃銜接要遵循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專項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還要充分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相關領域規劃的要求。

  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並送相關的相鄰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必要時還應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國家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相鄰地區間規劃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決定。

  專項規劃草案由編制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時還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同級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草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規劃編制部門,認真做好銜接工作,並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編制部門反饋意見。

  三、建立規劃編制的社會參與和論證制度

  (八)建立健全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制度。編制規劃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各級各類規劃應視不同情況,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草案或者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將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要認真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自覺接受指導。

  (九)實行編制規劃的專家論證制度。為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組建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規劃專家委員會,並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認真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規劃草案形成後,要組織專家進行深入論證。對國家級、省(區、市)級專項規劃組織專家論證時,專項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於1/3。規劃經專家論證後,應當由專家出具論證報告。

  四、加強規劃的審批管理

  (十)規範審批內容。規劃編制部門向規劃批准機關提交規劃草案時應當報送規劃編制說明、論證報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其中,規劃編制說明要載明規劃編制過程,徵求意見和規劃銜接、專家論證的情況以及未採納的重要意見和理由。

  (十一)明確審批權限。總體規劃草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需要國務院審批或者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其他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報國務院備案。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外,規劃經法定程序批准後應當及時公布。未經銜接或專家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批准和公布實施。

  五、建立規劃的評估調整機制

  (十二)實行規劃評估制度。規劃編制部門要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適時組織開展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評估工作可以由編制部門自行承擔,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形成報告,作為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有關地區和部門也要密切跟蹤分析規劃實施情況,及時向規劃編制部門反饋意見。

  (十三)適時對規劃進行調整和修訂。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對規劃進行修訂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提出規劃修訂方案(需要報批、公布的要履行報批、公布手續)。總體規劃涉及的特定領域或區域發展方向等內容有重大變化的,專項規劃或區域規劃也要相應調整和修訂。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改革規劃管理體制,創新規劃編制方式,規範規劃編製程序,使規劃編制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國務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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