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6〕31號
2006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6〕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

  三、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範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2004〕28號文件下發後減免和欠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額清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和適時調整的具體辦法,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徵收標準,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準。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堅決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執行本通知,對國發〔2004〕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儘快制定本通知實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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