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外資企業重大項目審批工作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
國務院關於加強外資企業重大項目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1〕14號 1991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加強外資企業
重大項目審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外資企業發展很快,一批規模較大、對國民經濟有一定影響的重大項目正在建設或洽談。這類重大項目國內配套條件複雜,在產品方向、地區布局、國內配套資金、能源和原材料供應、交通運輸、市場安排、機械設備國內訂貨等方面,都需要統籌規劃和綜合平衡。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引導外資投向,綜合平衡外資企業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現就加強外資企業審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凡投資總額在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批權限以上的外資企業項目,以及授權審批權限以內而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或國家產業政策中規定限制建設的外資企業項目,在設立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提出項目報告,將擬設立的外資企業項目情況和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問題,並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務院產業主管部門。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和審批。投資總額超過一億美元的重大項目,由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二、項目報告批准後,外商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章規定的外資企業設立程序辦理,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准,發給批准證書。
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外資企業項目,各地也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有關規定,加強審批和綜合平衡工作,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備案。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