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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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1〕45號
1991年9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和改進審計監督,保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現就審計執法中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審計機關的領導,支持審計工作,保證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對法定範圍內的單位進行審計,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阻撓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執行,不得改變。審計機關正在審計的事項,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檢查和處理,有關財經部門應避免重複檢查。因情況特殊必須同時進行檢查的,要與審計機關充分協商,採取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二、審計機關在審計中認為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是由於執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牴觸而造成的,應當建議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加以糾正;其主管部門不同意糾正的,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主管部門領導人員的責任。

   三、審計機關為檢查被審計單位非法轉移國家資金、侵占國家資產的行為,需要查核有關單位以及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的,憑縣級以上審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正式查核通知書,並提供存款人的姓名或其他線索等有關情況,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協助執行。具體辦法,由審計署與中國人民銀行商定。

   四、審計機關查處應當上繳中央財政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資金,全部繳入中央金庫設立的審計收入過渡科目,以利於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具體辦法,由審計署、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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