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管理 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管理 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
1981年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1年01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
國務院關於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就地轉手倒賣活動的通知
文件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由後列文件取代。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着國民經濟調整、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各項經濟政策的落實,工農業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市場供應有了改善,整個國民經濟活躍起來了,形勢是好的。但是,由於經濟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有些地區市場比較混亂,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很嚴重,直接危害安定團結,破壞經濟的調整和穩定。為了進一步發展生產,搞活經濟,有效地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現對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問題,作如下指示:

  (一)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和其他有購銷活動的單位,都要積極擴大商品流通渠道,按國家計劃和市場需要購銷工農業產品。扶植生產發展,穩定市場物價。對於違反購銷政策和價格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國營的和集體的商業企業,要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經營。不准抬價搶購物資。

  在完成調撥任務後,省、市、自治區之間可以組織物資交換,有關部門要准予運輸。

  工礦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計劃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規定。在此前提下,可以自銷產品。對工礦企業、社隊企業、街道企業的產品銷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輔導和管理。

  個人(包括私人合夥)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准販賣工業品。有證商販,可按規定經營日用小商品。

  (二)城鄉農貿市場對活躍城鄉經濟起了很好的補充作用,要繼續搞活管好,切實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國營農、林、牧、漁場,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銷產品。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到農村社隊和集市採購農副產品,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農村社隊集體,可以販運本社隊和附近社隊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議購合同後多餘的、國家不收購的二、三類農副產品。不准販賣一類農產品。

  社員經過生產隊同意,在不影響國家收購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個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車馱)的,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的販運活動。

  不允許私人購買汽車、拖拉機、機動船等大型運輸工具從事販運。

  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有證個體商販,要在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內,從事農副產品的販運活動。

  (三)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活動:

  非法倒賣工農業生產資料;抬價搶購國家計劃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劃;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個人坐地轉手批發;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買空賣空,轉包漁利;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倒賣計劃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券;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貴重藥材;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假充真,騙錢牟利;以替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巧立名目,招搖撞騙,掠取財物;出賣證明、發票、合同,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合同,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

  對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按政府規定罰款或沒收其財物外,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一切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照章納稅(包括關稅)。偷稅漏稅和抗拒不交的,要嚴加處理。

  農村社隊和社員在市場銷售自產的應稅產品,應按照適用的稅率徵收工商稅。持有社隊自產自銷證明的,在一定數量內(按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可給予免稅照顧。

  對無證個體工商業戶,按「臨時經營」稅率徵稅。獲利超過限額的,按規定加成徵稅。

  (五)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按政策規定允許攜帶、郵寄進口的各種物品,只限於自用或饋贈親友,不准私自出賣,從中牟利;需要出售時,只能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經營的商業收購單位。核准銷售上述物品的商業單位只准到指定的商業收購單位進貨,不准搞議購議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購和銷售,更不准購銷走私物品。

  要加強對走私活動特別是海上走私活動的查緝。一切船隻,包括漁船在內,逃避海關管理,非法買賣商品,按走私處理。公安部門和海防、邊防部隊應協助海關查緝走私活動。在東南海上要組織緝私聯防。

  沿海、沿邊各省、市、自治區,特別是廣東、福建、浙江、上海、廣西、雲南等,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黑市交易,打擊走私活動。

  對國家幹部、現役軍人參與走私,或利用職權徇私受賄的,必須從嚴處理。

  (六)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國營和集體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航、鐵道、交通、郵政、銀行等部門和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都要採取措施,防止走私、投機倒把分子利用國家的、集體的運輸工具和金融流通渠道,販運走私、投機倒把物品和匯兌贓款。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場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走私活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統一步調。同時,要廣泛宣傳,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加強監督。

  對阻撓、抗拒檢查,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或者圍攻、辱罵、毆打檢查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從嚴懲辦。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接到本指示後,應立即研究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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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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