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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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
國發〔1987〕4號
1987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

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

國發〔19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整個經濟形勢是好的,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物價是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和社會安定的重大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大好形勢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物價問題,認真抓好物價工作,繼續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國民經濟的宏觀管理,加強物價管理工作。現對當前物價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物價工作總的要求是堅持改革,穩步前進,保持基本穩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這一方針,採取有力措施,把零售物價水平控制在計劃之內。

二、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穩定市場糧價。商品糧的主要產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市場糧價協調小組,議定議購糧的最高限價。國營和集體的糧食、商業、外貿、供銷社及工業企業等購糧單位,必須執行有關價格規定,嚴禁抬價爭購。集市貿易零星交易的糧食價格,由交易雙方議定,隨行就市。

三、大中城市要認真安排好副食品的生產和供應,保持零售價格基本穩定。各城市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蔬菜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鼓勵蔬菜生產的措施,做好蔬菜供應,特別要做好淡季蔬菜供應。京、津、滬等大城市,對肉、蛋等重要副食品零售價格,必要時應規定最高限價。

四、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計劃內的部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定價,不准擅自加價。對擅自加價和巧立名目加收費用的,一律取締,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計劃外的部分,包括企業自銷的部分,當前為了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對某些品種應規定最高限價;對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輕紡工業原材料,不實行超產加價。

五、為鼓勵出口創匯,控制和降低出口成本,對大宗緊缺的出口商品,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指導價格,必要時有的要規定最高限價。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都要嚴格執行有關價格規定,不准抬價爭購。

六、切實加強物價管理,嚴格控制放開價格的品種和範圍。對已放開價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在價格上要進行必要的指導。目前,不再增加放開價格和實行浮動價格的品種範圍。各有關部門下達涉及調整物價的文件,都必須經同級物價部門會簽同意。

七、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漲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亂收費、亂漲價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清理。重要的收費項目,要由物價部門頒發收費憑證,加強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准隨意漲價,擾亂市場,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八、加強物價檢查與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搞好經常性的物價大檢查工作。春節前,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開展群眾性的物價大檢查。對亂收費、亂漲價等違反物價政策、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在經濟上不能讓其占到便宜。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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