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北京市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和新加坡新城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北京燕莎友誼商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和新加坡新城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北京燕莎友誼商城的批覆
國函〔1992〕110號
1992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和

新加坡新城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

北京燕莎友誼商城的批覆

國函〔1992〕11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北京市友誼服務總公司和新加坡新城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北京燕莎友誼商城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市友誼服務總公司和新加坡新城集團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該合資項目總投資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六千萬元人民幣,由中方出資三千萬元人民幣,外方出資五百五十五點五萬美元(折合三千萬元人幣幣),中外方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資金由合資雙方按註冊資本比例自籌解決並分別負責擔保。合資經營期限為十七年。

  二、合資公司營業面積二萬二千平方米,由該公司向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租賃解決。合資經營所需水、電、氣等配套條件,由你市負責解決。

  三、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經營所需外匯,由合資公司自行解決。經營時如收取外匯人民幣,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四、合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審批。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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