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84號 2010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請求批准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桂政報〔2009〕4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南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南寧市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首府,北部灣經濟區中心城市,我國西南地區連接出海通道的重要樞紐,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到201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6400公頃以內,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不少於6400公頃。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615400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516200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14500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16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中南部城鎮與現代產業重點發展區,要以節約集約用地為前提,優先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不斷完善綜合交通體系,合理增加城鎮工礦用地,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力度,因地制宜發展農業生產基地;東部和西部優勢特色農業發展區,要加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加大對基本農田建設的投入,提高區域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引導中小城鎮合理布局,加快岩溶地區石漠化土地綜合治理,改善區域生態環境;北部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區,要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和農用地整理力度,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積極開展礦山環境整治和生態恢復等生態建設工程,統籌土地資源開發與生態建設,促進區域生態功能的恢復和提高。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南寧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