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2023年)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8年)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發〔2023〕7號
2023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10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發〔20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3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國務院
2023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工作規則
(2023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二、國務院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團結奮鬥。

三、國務院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編輯

四、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五、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受總理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六、國務院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紮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發布命令,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編輯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着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編輯

十四、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國務院各部門要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國務院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國務院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編輯

十八、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需提請黨中央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四)討論通過以國務院名義印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五)其他需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總理或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程序報總理確定;會議文件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務院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按程序報總理簽發。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和國務院專題會議。

總理主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總理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總理辦公會議紀要由總理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受總理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國務院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國務院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國務院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總理審定。

二十四、國務院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國務院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國務院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着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國務院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國務院各部門召開全國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國務院報送請示,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國務院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國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省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國務院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總理主持,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總理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編輯

二十七、各地區、各部門向國務院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黨中央審議或提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國務院部門的,應依照中央有關規定,先報國務院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二十八、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國務院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國務院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文件、報請國務院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國務院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國務院副秘書長協助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三十一、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總理簽署。

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總理簽發。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重要文件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或總理簽發。

三十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未經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各部門不得向省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省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國務院備案,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規範性文件應依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三十三、國務院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製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國務院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製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國務院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編輯

三十四、國務院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國務院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國務院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六、國務院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對全國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編輯

三十七、國務院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國務院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八、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十九、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等,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國務院各部門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國務院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十、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國務院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道。國務院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國務院組成人員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向總理請假,並按有關規定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應事先請假,由各部門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國務院總理、分管領導同志和秘書長。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一、國務院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二、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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