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18號 2017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建立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快推進中部崛起、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按照「開放先導、創新驅動、綠色引領、產業集聚」的總體思路,全力打造區域經濟發展新引擎,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輻射全國、走向世界,努力成為中部有序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
(三)發展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對接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力爭建成高端產業集聚、創新創業活躍、金融服務完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標準自由貿易園區,在實施中部崛起戰略和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中發揮示範作用。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9.96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武漢片區70平方公里(含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5.41平方公里),襄陽片區21.99平方公里(含襄陽保稅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區27.97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要求。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武漢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際商貿、金融服務、現代物流、檢驗檢測、研發設計、信息服務、專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襄陽片區重點發展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大數據、雲計算、商貿物流、檢驗檢測等產業;宜昌片區重點發展先進製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產業及研發設計、總部經濟、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主要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體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推動政府管理模式創新。湖北省能夠下放給自貿試驗區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全部依法下放。自貿試驗區內工作部門依法公開管理權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探索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實行審管職能分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機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務模式。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信息化建設。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證合一」模式,開展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試點。推動稅收服務創新,包括一窗國地辦稅、一廳自助辦理、培訓輔導點單、繳納方式多元、業務自主預約、稅銀信息互動、稅收遵從合作、創新網上服務等。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將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產評估、鑑定、諮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對接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國際化程度。
2.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各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聯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探索大數據監管,加強風險監測分析。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執法體系,提高執法效能。配合商務部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支持社會力量多渠道參與市場監督。
(二)深化投資領域改革。
3.提升利用外資水平。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着力構建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負責辦理。進一步減少或取消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對外開放的壓力測試和風險測試。積極有效引進境外資金、先進技術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資綜合質量。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探索強化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充分發揮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用,提升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探索優化投資准入後的管理流程,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
4.完善對外投資合作促進體系。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持企業按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直接投資。對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屬省級管理權限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辦理。鼓勵企業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完善對外投資合作相關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推動企業「走出去」方式轉型升級,加強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建設。
(三)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5.培育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拓展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物流等支撐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台建設。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等服務。
支持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在總結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經驗基礎上,適時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檢測維修業務試點。探索開展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製造業務試點。
6.加快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搭建服務貿易促進平台,探索與服務貿易特點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推動發展技術轉讓、許可證貿易、技術諮詢及服務、成套設備引進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積極承接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研發、管理諮詢、工程設計等服務外包業務。
7.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加快形成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的標準化制度規範,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建設項目。積極推動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等口岸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探索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使用社會運輸工具進行轉關作業。支持湖北省內口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自貿試驗區聯動發展。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貨物的通關、運輸、口岸服務等綜合能力。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實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機構,實施第三方結果採信。有序推進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檢驗檢疫按照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則,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維護質量安全。深化長江經濟帶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完善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支持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8.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時機成熟時,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拓寬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幣資金結匯用途。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經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企業的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手續。提高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跨境投資便利化程度。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已獲相應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鼓勵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機構申請本外幣跨境支付業務許可,支持已獲得本外幣跨境支付業務許可的全國性支付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為跨境電商交易提供本外幣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
9.增強金融服務功能。允許中、外資銀行立足當地實際需求,依據監管政策導向,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武漢片區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資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金融租賃、汽車金融、消費金融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動產融資業務,利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業務發展的監管模式。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成立分公司或專業子公司,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利用自貿試驗區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資格;支持境外股權投資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開展跨境投資相關業務。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健康保險、科技保險和內河航運保險等專業保險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保險產品研發中心、再保險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設。取消對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由省級保監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進一步推進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試點,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由自貿試驗區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探索建立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和變更的備案制度、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處罰制度、失信和經營異常企業公示制度、屬地監管部門對企業定期抽查檢查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簡化船舶、飛機等大型融資租賃項目預付款手續。支持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經相關部門認可,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主營業務相關的福費廷業務。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支持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範圍。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10.推進科技金融創新。完善自貿試驗區內股權、技術等資本或要素交易市場,允許外資參與投資。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境外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風險投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鼓勵「內投外」和「外投內」雙向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試點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業務。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成套設備進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可探索設立並規範發展科技型融資擔保公司。促進金融和互聯網的融合發展。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海外上市、離岸併購、特殊目的載體收購。支持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支持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設立海外歸國人員創新創業企業板,推動建立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之間的合作對接機制。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積極引進海外創新投資機構落戶自貿試驗區開展相關業務。
11.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完善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探索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強化外匯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託開展事中事後監管。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五)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12.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產業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研機構改革、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國際創新合作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健全企業主體創新投入機制,支持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構建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大力發展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機構,完善技術經紀人制度。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評價制度。
13.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運用機制。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緊扣創新發展需求,發揮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的引領作用,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構建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運行機制,推動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體制機制。
搭建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大力發展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業。加快建設武漢東湖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跨部門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完善糾紛調解、援助、仲裁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立長江經濟帶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積極推進高校知識產權運營等特色平台建設。
14.集聚和利用國際創新要素。加快建設現有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和國家寬帶網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發揮國家技術轉移中部中心的作用,促進國際先進技術向自貿試驗區轉移轉化。鼓勵國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內建設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平台,重點吸引國際知名孵化器、創業投資機構、高端創新創業人才集聚。
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國外設立研發機構,參與國際科技項目合作。簡化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海外技術併購審批手續,試行以事後備案代替事前審批。探索通過併購、技術轉移、合作參股等多種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
15.構建人才支撐系統。健全人才激勵機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負責人年薪制和急需緊缺等特殊人才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多種分配辦法。完善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鼓勵高校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或到企業兼職。制定外國人在自貿試驗區工作管理辦法。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落實人才簽證實施細則,明確外國人才申請和取得人才簽證的標準條件和辦理程序。放寬外國高層次人才工作許可年齡限制。對外籍高層次人才開闢綠色通道、簡化手續,為高層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華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許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優秀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自貿試驗區工作。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內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給予其與中國公民同等的待遇。放寬科研事業單位對外籍人員的崗位限制。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和語言學習機會,多形式多渠道幫助外國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國社會。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推進跨國教育和人才培養合作,支持引進境外知名大學、外國機構與中方教育機構合作在自貿試驗區內創辦人才培養機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鼓勵中方教育機構與海外學校共建友好學校和人才實習實訓基地。建立涉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
(六)促進中部地區和長江經濟帶產業轉型升級。
16.加快建設長江中游航運中心。鼓勵拓展干支直達、江海直達航線和近洋航線。促進航運要素集聚,支持依託自貿試驗區發展長江航運電子商務等業務,培育航運保險、海事仲裁、船舶檢測認證等高端航運服務業態,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機制和運作模式。將武漢長江中游航運中心打造成通江達海、輻射中部、面向全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現代化航運中心,初步形成資源高度集聚、服務功能齊全、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便捷高效的內河航運體系,提升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能力。
增強航運服務功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寬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地選擇,簡化換證程序。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湖北省。逐步開放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入級檢驗,允許特定條件下租用外籍船舶從事臨時運輸。擴大內外貿同船運輸、國輪捎帶運輸適用範圍,提升運力資源綜合效能。
17.構建國際物流樞紐。大力推進鐵、水、公、空多式聯運。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有條件的鐵路、航空、內河口岸升級為一類開放口岸。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建設戰略,推進中歐班列(武漢)發展,支持設立中歐班列華中拆拼箱中心。支持有條件的航空口岸開通和增加國際客貨運航班,開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節點城市的全貨運航線和國際中轉貨運航班。支持設立國際航空運輸服務企業,在條件具備時,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大力引進國際物流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區域總部或營運中心,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國際郵件互換局和交換站。支持國內外快遞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辦理符合條件的國際快件屬地報關報檢業務。支持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予以直接放行。
18.促進區域產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發揮自貿試驗區作為開放高地的綜合優勢,支持非公企業進入電力、鐵路、民航、電信等特許經營領域,支持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推動各類要素有序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總部經濟。充分利用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等跨區域的產業轉移引導基金,推動中部地區和長江經濟帶產業合理布局、協同發展。全面整合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等產業政策資源,推進傳統優勢產業的跨區域兼併重組、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創新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建立符合發展需求的製造業創新中心,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等新型投融資模式,鼓勵信息技術、智能製造、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海工裝備、航空航天、北斗、軌道交通裝備等高端產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推進與提升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在重點領域培育打造長江經濟帶世界級產業集群。支持建立「互聯網+製造」融合發展的標準、認證、安全管理等體制機制。促進「設計+」、「旅遊+」、「物流+」、「養老+」、「商業+」等新型服務業態發展。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打造國際文化旅遊目的地。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按照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明確環境質量要求,促進中部地區和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支持建立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聯動機制。探索建立環境保護、綠色發展指標體系。
19.打造區域發展綜合服務平台。推動自貿試驗區與中部和長江經濟帶其他地區開展廣泛的經貿合作,更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與自貿試驗區互動發展。探索構建區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增強對中部地區的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在遵守國家規定前提下,中部地區產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
四、保障機制
(一)強化法制保障。
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各領域深化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做好與相關法律立改廢釋的銜接,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湖北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制定自貿試驗區條例和管理辦法,不斷完善法制保障體系。
(二)完善配套稅收政策。
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三)加強組織實施。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由湖北省完善試點任務組織實施保障機制,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加快實施。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系。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及時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在實施過程中,要創新思路、尋找規律、解決問題、積累經驗;要充分發揮地方和部門的積極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對比試驗和互補試驗;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實,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四)總結推廣可複製的試點經驗。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創新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加強各領域試點經驗系統集成,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實施分類審查程序後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