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20號
2015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

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閩台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採取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立足於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立足於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探索新模式,為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徑,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充分發揮改革先行優勢,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改革創新試驗田;充分發揮對台優勢,率先推進與台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化進程,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示範區;充分發揮對外開放前沿優勢,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打造面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放合作新高地。

  (三)發展目標。

  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功能培育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新體制。創新兩岸合作機制,推動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增強閩台經濟關聯度。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新格局,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爭建成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功能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布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8.04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布局劃分,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遊島,在投資貿易和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廈門片區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範區。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體制改革,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進政府管理模式創新,福建省能夠下放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全部下放給自貿試驗區。依法公開管理權限和流程。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製度,實行「一口受理」服務模式。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產評估、鑑定、諮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二)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福建省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福建省負責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強化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周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減少項目前置審批,推進網上並聯審批。

  放寬外資准入。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及先進製造業等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降低外商投資性公司准入條件。穩步推進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典當行試點。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3.構建對外投資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企業「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台。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屬省級管理權限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管理。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使用自有金融資產進行對外直接投資、自由承攬項目。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台。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4.拓展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的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開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推進動漫創意、信息管理、數據處理、供應鏈管理、飛機及零部件維修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開展飛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支持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後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並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

  5.提升航運服務功能。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權限下放給福建省,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台港澳中轉集拼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大陸資本郵輪企業所屬的「方便旗」郵輪,經批准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

  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下貨物進口原產地證書提交需求。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簡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內銷手續,促進內銷便利化。大力發展轉口貿易,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試行企業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放、重點稽核的通關征管作業。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內銷的貨物試行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行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支持自貿試驗區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實施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四)率先推進與台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

  7.探索閩台產業合作新模式。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持台資企業加快發展。推動台灣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集聚發展,重點承接台灣地區產業轉移。取消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產(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由大陸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獨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品牌企業赴台灣投資,促進閩台產業鏈深度融合。探索閩台合作研發創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參與制定標準,拓展產業價值鏈多環節合作,對接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構建雙向投資促進合作新機制。

  8.擴大對台服務貿易開放。推進服務貿易對台更深度開放,促進閩台服務要素自由流動。進一步擴大通信、運輸、旅遊、醫療等行業對台開放。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框架協議下,先行試點,加快實施。對符合條件的台商,投資自貿試驗區內服務行業的資質、門檻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允許持台灣地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註冊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備案(不包括特許經營,具體營業範圍由工商總局會同福建省發布)。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推動兩岸社會保險等方面對接,將台胞證號管理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範疇,方便台胞辦理社會保險、理財業務等。探索台灣專業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機構任職。深入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創新合作形式,加強兩岸司法合作。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擴大對台知識產權服務,開展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試點。

  電信和運輸服務領域開放。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及大陸境內多方通信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和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台灣船東所屬的商船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對台灣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以及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審核或審批。

  商貿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申請成為赴台游組團社的3家台資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福建居民赴台灣地區團隊旅遊業務。允許台灣導遊、領隊經自貿試驗區旅遊主管部門培訓認證後換發證件,在福州市、廈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執業。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報考導遊資格證,並按規定申領導遊證後在大陸執業。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舉辦展覽,委託福建省按規定審批在自貿試驗區內舉辦的涉台經濟技術展覽會。

  建築業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接福建省內建築工程項目,不受項目雙方投資比例限制。允許取得大陸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作為合伙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並提供相應服務。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其在台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個人業績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大陸企業資質時,可將在台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

  產品認證服務領域開放。在強制性產品認證領域,允許經台灣主管機關確認並經台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大陸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台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與大陸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任務,檢測範圍限於兩岸主管機關達成一致的產品,產品範圍涉及製造商為台灣當地合法註冊企業且產品在台灣設計定型、在自貿試驗區內加工或生產的產品。允許經台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台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承擔認證服務的範圍包括食品類別和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在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允許經台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產品檢測能力的台灣檢測機構與大陸認證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對台灣本地或在自貿試驗區內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進行檢測。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台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其在自貿試驗區內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評定依據。

  工程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台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台灣建築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的限制。允許台灣建築、規劃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台灣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大陸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內執業,不受在台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作為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專業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台灣會計師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台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允許取得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內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具體辦法由福建省制定,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允許符合規定的持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在證書許可範圍內開展業務。允許台灣地區其他醫療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港澳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按照大陸執業管理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醫療相關活動。允許取得台灣藥劑師執照的持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陸《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大陸《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並執業。

  上述各領域開放措施在框架協議下實施,並且只適用於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

  9.推動對台貨物貿易自由。積極創新監管模式,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建立閩台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產地證書核查、「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自貿試驗區對台小額貿易管理方式。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兩岸電子商務,允許符合條件的台商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於經營類電子商務),申請可參照大陸企業同等條件。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入境快件採取便利措施。除國家禁止、限制進口的商品,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商品外,簡化自貿試驗區內進口原產於台灣商品有關手續。對台灣地區輸往自貿試驗區的農產品、水產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產品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進一步優化從台灣進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中藥材的審評審批程序。改革和加強原產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10.促進兩岸往來更加便利。推動人員往來便利化,在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便利的台灣居民入出境政策。對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就業的台灣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入出境等方面給予便利。為自貿試驗區內台資企業外籍員工辦理就業許可手續提供便利,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提供入境、過境、停居留便利。自貿試驗區內一般性赴台文化團組審批權下放給福建省。加快落實台灣車輛在自貿試驗區與台灣之間便利進出境政策,推動實施兩岸機動車輛互通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推動廈門—金門和馬尾—馬祖遊艇、帆船出入境簡化手續。

  (五)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11.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併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銀行從境外借入本外幣資金,企業借入的外幣資金可結匯使用。探索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內使用。支持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單獨領取牌照的專業金融託管服務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託管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構建跨境個人投資者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託開展事中事後管理。

  12.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推進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含准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產、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銀行按有關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機制。經相關部門許可,拓展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範圍、融資渠道,簡化涉外業務辦理流程。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准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福建省有關主管部門准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多幣種的產業投資基金,研究設立多幣種的土地信託基金等。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支持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支持境內期貨交易所根據需要在平潭設立期貨交割倉庫。

  13.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在對台小額貿易市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台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持台灣地區的銀行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對自貿試驗區內的台灣金融機構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長期外債實行外債指標單列,並按餘額進行管理。在框架協議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台資進一步開放,降低台資金融機構准入和業務門檻,適度提高參股大陸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並參照大陸金融機構監管。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台資法人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開設綠色通道。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允許台灣地區的銀行及其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申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營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被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支持兩岸銀行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研究探索台灣地區的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營業性機構一經開業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產品;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自貿試驗區內資本市場。研究探索放寬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參股自貿試驗區證券基金機構股權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研究探索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2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另一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保險公司到自貿試驗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持福建省股權交易場所拓展業務範圍,為台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加強兩岸在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及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持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六)培育平潭開放開發新優勢。

  14.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賦予平潭制定相應從業規範和標準的權限,在框架協議下,允許台灣建築、規劃、醫療、旅遊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台灣有關機構頒發的證書,按規定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等機構任職的台灣同胞試行兩岸同等學歷、任職資歷對接互認,研究探索技能等級對接互認。對台商獨資或控股開發的建設項目,借鑑台灣的規劃及工程管理體制。

  15.推動航運自由化。簡化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海事實行報告制度。支持簡化入區申報手續,探索試行相關電子數據自動填報。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對台試行監管互認。對平潭片區與台灣之間進出口商品原則上不實施檢驗(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貨物以及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檢驗檢疫部門加強事後監管。

  16.建設國際旅遊島。加快旅遊產業轉型升級,推行國際通行的旅遊服務標準,開發特色旅遊產品,拓展文化體育競技功能,建設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研究推動平潭實施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對台灣居民實施更加便利的入出境制度。平潭國際旅遊島建設方案另行報批。

  四、保障機制

  (一)實行有效監管。

  1.圍網區域監管。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對平潭片區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2.全區域監管。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和失信聯動懲戒機制,開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試點。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建立相應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建立常態化監測預警、總結評估機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對自貿試驗區內各項業務實施有效監控。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構築以商務誠信為核心,覆蓋源頭溯源、檢驗檢疫、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各部門監管數據和信息歸集、交換、共享機制,切實加強事中事後動態監管。整合執法主體,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綜合執法體制。提高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與便捷性,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和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完善金融監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完善風險監控指標,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有別於區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特點的監管體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實現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對台先行先試、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福建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完善稅收環境。

  自貿試驗區抓緊落實好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持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福建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努力推進自貿試驗區更好更快發展。

  (五)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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