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投資管理體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投資管理體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8〕45號
1988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印發投資管理體制

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8〕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同意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的《關於投資管理體制的近期改革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從一九八八年開始試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六日

關於投資管理體制的近期改革方案

(國家計劃委員會,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近幾年來,隨着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展開,在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方面,圍繞着開闢多種資金渠道、實行投資有償使用、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和放寬審批權限、實行招標投標和承包責任制等,進行了一些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這些改革只是初步的,從總體上看,投資體制中一些帶根本性的問題還沒有解決。主要表現在:

一、在宏觀管理上,還沒有建立起適應投資渠道多元化這一新情況的調控體系,對建設規模和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調控和引導,盲目鋪攤子、重複建設和投資膨脹的現象仍然相當嚴重。

二、在重點建設上,還沒有改變中央包攬過多的格局。中央掌握的投資與承擔的重點建設任務不相適應,資金來源又不穩定,而相當一部分預算外投資由於過多地考慮近期效益,搞了大量的一般加工工業和非生產性的樓堂館所等的建設,以致能源、原材料供應緊張和運力不足的矛盾難以緩解。

三、在投資安排上,仍然主要採用行政辦法,按條塊隸屬關係切塊分錢,權、責、利嚴重脫節,敞口花錢而不管效益的情況相當普遍。

四、在設計和施工中,立法不健全,管理、監督薄弱,沒有真正形成競爭條件下的招標、投標制度,吃大鍋飯、損失浪費的現象極為嚴重。

只有繼續推進投資體制的改革,從根本上克服上述弊端,才能消除「投資飢餓」的痼疾,促進投資結構的合理化,顯著提高投資效益乃至整個經濟效益。

固定資產投資,關係生產力的長期布局,關係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必須服從於國家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投資活動的管理,必須符合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要求,把計劃和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一般性的建設投資,放給企業或市場,重大的、長期性的建設投資,必須依靠國家計劃調節,但要徹底消除吃大鍋飯的弊端,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分工負責制,以及投入產出掛鉤的投資包幹責任制,在建設項目的選定、設計、設備供應、施工中運用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並逐步建立新的宏觀調控體系。「七五」後三年,着重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革。

一、對重大的長期的建設投資實行分層次管理,加重地方的重點建設責任。

總的原則是,面向全國的重要的建設工程,由中央或中央為主承擔;區域性的重點建設工程和一般性的建設工程,由地方承擔。即實行中央、省區市兩級配置,兩級調控。

中央投資或以中央為主投資的具體範圍,包括關係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骨幹設施,重大的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幹工程和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重要的科技和文教設施,國防工業等的建設,包括重要配套設施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

地方投資的具體範圍,包括農業、林業、水利,本地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工業,地方的交通運輸、郵電通信設施,機電、輕紡工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以及城市公用設施和服務設施等的建設。

根據以上分工,中央和地方各負其責。中央和地方可以相互參股。

「七五」後三年,按照上述劃分的投資範圍和中央、省區市兩級的財力狀況,將目前由中央承擔的一批項目包括重點建設項目,轉由地方承擔,或由地方承擔部分投資,共同建設。在下放一部分重點建設任務的同時,要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經濟辦法,實行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調動地方興辦重點建設項目的積極性。

二、擴大企業的投資決策權,使企業成為一般性建設的投資主體。

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工程和必要的福利設施,主要由企業投資建設。資金有富餘的企業,還可以進行基本建設,搞擴大再生產。為了保證產品規模的經濟合理,企業應着重組成群體聯合投資。

企業進行必要的擴大再生產,在服從國家中長期計劃、行業規劃和國家有關法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地籌措資金(包括折舊基金、企業留利和經批准籌措的資金)和物資(包括投產後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有權自主地把本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折舊基金和其它自有資金捆起來使用;有權自主地選定投資方式和建設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委託評估和開展各項前期工作,進行設計、設備供應、施工和工程承包的招標工作;有權自主地支配應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必要的擴大再生產,其項目建議書,限額以上項目,由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按照國家長遠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按隸屬關係,中央企業由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審批,地方企業由地方計委審批。其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企業自行決定,但限額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報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地方項目還要報地方計委備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認為不符合行業規劃和合理經濟規模,或地方計委對地方項目有不同意見時,在文到之日起兩個月內均可提出否決意見或修改意見。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必須納入國家投資規模以內。

三、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保證重點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以及一些重大社會發展項目的建設,需要的投資大、建設周期長,關係國民經濟發展的後勁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為了使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保持穩定,能夠按照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經國務院批准,從一九八八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設基金(以下稱基本建設基金)制。基本建設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1)已經開徵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中央使用部分;(2)已經開徵的建築稅中中央使用部分;(3)鐵道部包幹收入中用於預算內基本建設部分;(4)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設銀行業務支出);(5)財政定額撥款。

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基金總額計劃按三百零四億四千五百萬元(不包括地方預算內統籌基建投資五十三億五千五百萬元,包括對銀行基建貸款的貼息八億元)確定。其中: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一百四十八億五千萬元,建築稅七億五千六百萬元,鐵道部包幹收入中用於預算內基建部分四十九億五千萬元,「撥改貸」投資收回本息十五億元,財政定額撥款八十三億八千九百萬元(包括七個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三億零一百萬元,由財政部按國家年度計劃的安排數相應扣留)。在執行中,「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等項比計劃有較大減少時,另行解決。

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基金中,財政定額撥款按一九八八年計劃數不變,其餘各項均按當年實際收入計算。如果國家對徵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築稅辦法有較大的改變時,另行調整。

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由建設銀行按計劃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轉,周轉使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納入基本建設基金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仍按原渠道徵收,這些資金連同財政定額撥款,由財政部按期撥給建設銀行。經過若干年後,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需要時,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撥付。

基本建設基金分為經營性的和非經營性的。經營性的投資,由國家計委切塊給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主要用於「七五」計劃內的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的重點工程。非經營性的投資,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其中,小型項目由國家計委核定基數,由主管部門管理,包幹使用,三年不變;新建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按程序報批。

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分為軟貸款和硬貸款兩種,軟貸款可用於國家政策性投資;硬貸款用於還款能力較好的項目。

由於基本建設基金尚保證不了「七五」後三年必需由中央安排的重點建設的需要,除轉給地方、推遲或停建一部分項目外,還要通過銀行籌集一部分資金。一是由銀行繼續發放基建貸款,二是通過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和社會發行重點建設債券。

在基本建設基金制建立後,現在由財政專項安排的其它基建資金,如軍隊退休、轉業幹部建房和「三西」建設資金等,繼續由財政安排;現在由財政安排的基建儲備資金,根據需要與可能,繼續由財政撥給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省轄市根據財政情況,相應建立各自的基本建設基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計劃單列省轄市計委統籌安排。

四、成立投資公司,用經濟辦法對投資進行管理。

中央一級成立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負責管理和經營本行業中央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四個投資公司由國家計委歸口領導,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參與指導;農業、林業投資公司由國家計委與部門歸口領導,以國家計委為主。

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是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開發和經營活動的企業,是組織中央經營性投資活動的主體,既具有控股公司的職能,使資金能夠保值增值,又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投資的職能。其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計劃分配的投資,承擔本行業中央安排投資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任務,也可以橫向交叉,承擔與本行業有關的項目。專業投資公司要向國家包新增生產能力、包資金回收。並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合同,落實各項承包任務。

(二)對列入一九八八年計劃的本行業中央投資的基本建設在建經營性項目剩餘工作量實行總承包,並發包給項目建設單位。為此,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對以中央投資為主的聯合投資的項目,要負責和有關投資各方及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協商,成立董事會;對全部由中央投資的項目,負責成立管理委員會。由項目董事會(或管委會)對在建項目剩餘工作量按批准概算承包,與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一般改、擴建項目可不成立董事會(或管委會),由企業負責與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

(三)對中央投資為主的新建項目,由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會同項目董事會(或管委會)、有關部門組織招標(包括向國外招標),並由項目董事會(或管委會)承包,由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對國家實行總承包。

(四)對總承包項目,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要按規定收回投資本息(參股項目要分股利)、外匯,按合同規定分產品。收回的投資本息和參股部分分得的股利,除按規定可部分留成外,其餘的轉為基本建設基金。

(五)經專項批准,有權委託銀行發行國內外建設債券,並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有權在國外獨資或在國內外與外商合資(或合作)建設項目,經營企業,或進行其他經濟合作;辦理進口設備材料等;對外擔保和辦理國際租賃等業務。

(六)受國家計委委託,對其負責管理的本行業中央投資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提出意見,報國家計委。

(七)對非經營性項目,可受有關部門委託,負責承包建設任務。

(八)定期向國家計委、財政部、主管本行業的部門和建設銀行提供資金籌集、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

(九)按照國家計劃向地方、企業投資的項目參股。

(十)可以接受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委託,為其物色國內的合資夥伴,介紹投資機會,提供有關投資信息。

各專業投資公司要獨立核算,用經濟辦法進行管理,將現在建設工作中的行政關係改變為經濟合同關係。

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的人員要精幹,從各部門現有的行政、事業人員中調劑解決。

五、簡政放權,改進投資計劃管理。

(一)對投資活動實行多種計劃管理形式。全社會的投資活動,都要以不同的形式納入國家統一計劃,進行管理。國家基本建設基金,國家財政對技術改造的撥款,國家統借外資以及銀行貸款、建設債券用於重點建設和重點技術改造部分,其投資總額、建設項目、項目投資額、新增生產能力、建設工期,作為指令性計劃;其它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投資,作為指導性計劃。用於重點建設和重點技術改造的銀行貸款,要同信貸總規模相銜接。城鄉個體投資總額,作為測算社會投資需求的參考性指標。在投資活動中,要充分利用經濟槓桿和簽訂合同等辦法,保證計劃的實施。

(二)減少國家計委對投資活動的直接管理。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建立以後,國家計委不再直接管理項目投資。經營性投資由國家計委切塊給各專業投資公司,由投資公司按計劃承包新增生產能力,自主經營。非經營性投資,小型項目,財經、文教部門的,按核定的基數包給部門,中直、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按歸口管理部門切塊分配,投資切塊後,一定幾年不變;大中型項目仍按項目安排。每年基金的增加額,由國家計委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規定投向。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立項的大量具體工作由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承擔。行業歸口部門根據國家中長期規劃的要求,着重從建設布局、資源合理利用、經濟合理性、技術政策等方面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報國家計委;國家計委從建設總規模、生產力總布局、資源優化配置以及資金供應可能、外部協作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平衡後審批。行業歸口部門初審未通過的項目,國家計委不能立項。中央投資為主的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具有一定規模的,由行業歸口部門按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控制額度進行審批立項;一般小型和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審查確定。

國家計委還要審批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的開工報告和中央投資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調整國務院主管部委和地方計委在投資方面的管理職能。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建立以後,國務院各主管部委結合機構改革,轉變職能,不再直接管理經營性項目投資,主要精力是搞好行業規劃和管理,對歸口行業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計委,對中央投資為主的小型和限額以下具有一定規模的項目的立項進行審批;協同國家計委制訂投資計劃,以及檢查、協調計劃的執行。地方計委負責編制地方範圍內中長期和年度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計劃,按照兩級調控的原則,做好建設規模與資金、物資以及投產後所需要的燃料、動力和原材料的平衡;按照行業規劃,審批地方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地方投資安排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不符合行業發展規劃的不得審批;協調本地區的投資活動;並對集體單位和個體投資進行指導。

(四)國家專業投資公司進行自主經營。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是國務院開發和經營固定資產投資,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在國家方針、政策和法令、規定以及行業規劃的範圍內自主經營國家切塊給本公司的經營性投資。投資公司由國家計委歸口領導(或由國家計委和部門歸口領導,以國家計委為主),但不是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專業投資公司在國家計委和行業歸口部門批准立項的項目中,根據資金的可能和經濟效益情況擇優安排(政策性項目按國家計劃安排),並與建設單位(新建項目為董事會或管委會,改擴建項目為原有企業)簽訂承包合同,實行包投資、包新增生產能力、包建設工期。

為了使資金能夠保值增值,國家計劃要給專業投資公司劃出一定額度的資金,允件在國家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劃範圍內自主選擇項目進行經營。

專業投資公司與建設銀行是經濟關係。中央基本建設基金切塊給專業投資公司以後,由專業投資公司與建設銀行簽訂借貸合同(國家規定免還基金本息的投資除外)。專業投資公司安排的建設項目,用款時開始計息,項目投產後連同本金逐年償還。對項目的撥款、貸款、資金回收的業務,由專業投資公司委託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要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財務監督。

國家確定發行的建設債券,債券資金也由國家計委切塊給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公司為債務人。根據承包任務,由專業投資公司按項目安排資金,並由建設單位與專業投資公司簽訂借貸合同。專業投資公司委託有關銀行辦理債券資金的撥款和回收業務。投資風險,由專業投資公司承擔。

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與地方是經濟關係。專業投資公司可以向地方項目參股,地方也可以向專業投資公司經營的中央項目參股。通過相互參股,推動地方發展橫向聯合和發展企業集團,促進技術進步和達到合理經濟規模。

六、強化投資主體自我約束機制,改善宏觀調控體系。

(一)改革建設項目領導體制。聯合投資的項目,設立董事會,董事由投資各方派人擔任。全部由中央安排投資的項目,設立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商行業主管部門選派或聘請企業家擔任,並保持相對固定。董事會或管委會代表建設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從項目前期工作開始直至投產以後的生產經營,均由董事會或管委會負責,並承擔投資風險。董事會或管委會聘請經理,全權負責企業的建設和經營工作;經理對董事會或管委會負責。原有企業進行的一般改擴建項目,不成立董事會(或管委會),由企業負責各項工作。

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與項目董事會、管委會或企業是經濟合同關係。在項目建設期間,專業投資公司要監督工程質量和檢查合同執行情況。項目建成後,要按合同收回投資本息(參股項目分股利),但不管企業的生產經營。

(二)實行包幹責任制。董事會、管委會不僅管建設,還要管生產經營。因此不僅要包投資、包建設工期、包新增生產能力,還要包產量、包效益。投資包幹要包死,不留活口。建設工期短的項目,生產資料漲價因素自行消化;建設工期長的項目,在包幹時要考慮價格變動因素,列一部分不可預見費,執行中超支的不予追加。

(三)經營性投資實行有償使用。一種實行貸款方式,按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實行差別利率和不同還款期,到時收回本息;一種實行參股方式,按參股占投資的比例分得股利。中央投資的都要按投資比例分得產品,交國家分配。

(四)實行年度投資規模和在建總規模的雙重控制。除了合理確定年度投資規模之外,要認真清理在建項目,對剩餘工作量經過審核後,實行投資包幹;資金、物資和投產後電力等供應不落實的,堅決停建緩建。列入「七五」計劃的新開工大中型項目,不能按合理工期安排投資的,後三年一律不開工建設。

(五)在財政、外匯實行中央、地方「分灶」以後,電力、煤炭、原材料(包括輕紡工業原料)等,也要實行「分灶」供應。一九八七年底原有企業原則上按原有渠道、原有基數供應(電力增加部分由地方從每度電增收二分錢解決);一九八八年起新投產項目生產所需電力、煤炭、原材料(包括輕紡工業原料),原則上實行中央投資的由中央供應,地方投資的由地方供應,已簽訂合同的仍按合同規定執行。也可互相參股建設,按股分得產品;也可從市場訂購。港口、公路和其他運輸設施提倡集資建設。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強基礎工業、基礎設施的建設,抑制加工工業的盲目發展。

(六)改進建築稅徵收辦法。根據調整產業結構的要求,調整差別稅率,合理設檔,拉開距離,以調節投資方向。

(七)對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技術改造中用自有資金安排的非更新改造工程和城鎮集體單位用自有資金安排的建築工程,必須按國家規定購買重點企業債券,以加強國家重點建設和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八)制定合理的經濟規模標準和先進的設計規範及施工驗收規範,制定各類標準、定額和技術經濟參數,為項目決策、設計和施工提供科學依據。限制或禁止規模太小和技術、工藝落後的項目特別是加工工業項目的建設。

(九)建立嚴格的、科學的投資決策制度。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要切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重大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都要經過有關諮詢公司認真論證後再行決策。諮詢公司從立項開始就要按照系統工程的要求,對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論證,衡量各方面的利弊、得失,提出對項目的評估意見。嚴格禁止各部門、各地區和各級領導人在項目不經過論證,資金和物資不落實的情況下自行決策,增加項目,提高標準,追加投資。

(十)制訂投資法,把整個投資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並要逐步做到對特大項目實行建一個項目立一項法。

七、實行招標、投標制,充分發揮市場和競爭機制的作用。

(一)設計、施工單位要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創信譽、權責利掛鉤的企業單位。也可在自願的原則下,組建成為水平高、信譽高的諮詢設計公司和各種工程承包公司。可以承擔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選購、施工多種任務,也可以只承擔其中一種或幾種任務。這些企業在取得合法資格和劃分等級以後,通過招標、投標開展競爭,承攬業務。

(二)全面實行招標、投標制。新建項目不涉及特定地區或不受資源限制的,都要通過招標選定建設地點;建設項目的設計、工程承包、設備供應和施工,都要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不得按行政辦法分配任務。大型項目的招標、投標必須在全國進行,部門、地區不得封鎖。

(三)各級計劃部門要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直至對違法活動進行起訴。國家計委負責對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的檢查監督。要制定招標、投標法,作為招標、投標以及對其檢查監督的法律依據。

(四)採取調整、提高的措施,使施工企業成為精幹的、效率高的隊伍。從現在起,不再擴大國營施工隊伍,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逐步減少固定工。根據各自特點和優勢,興辦社會急需的第三產業,開展多種經營,轉走一批不適宜在施工第一線工作的職工。逐步建立施工隊伍後方基地,家屬不隨施工隊伍轉移。退休職工的退休福利金要從施工企業中劃出來,實行統籌。加強職工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技術水平。

八、基建物資供應辦法,參照物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執行。

以上各項改革,從一九八八年開始試行,逐步完善。

附件:國家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附 件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國家計劃委員會,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保持穩定,建設項目能夠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經國務院批准,從一九八八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設基金(以下稱基本建設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組成和來源

第二條 基本建設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二)建築稅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三)鐵道部包幹收入中用於預算內基本建設部分;

(四)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設銀行業務支出);

(五)財政定額撥款。

第三條 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基金中,財政定額撥款按一九八八年計劃數不變,其餘各項均按當年實際收入計算。如果國家對徵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辦法有較大的改變時,另行調整。

第四條 中央投資的項目,收回的投資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設銀行業務支出)和參股部分按規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匯),除按規定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轉為基本建設基金。

第五條 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轉,周轉使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並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六條 基本建設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仍按原渠道徵收,連同財政定額撥款,由財政部統一在每月十五日將下月資金撥交建設銀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設撥款規律,及時供應資金。

第七條 各種財政專項投資和基本建設儲備資金不屬於基金範圍,仍由國家財政根據需要和可能安排。

第八條 國務院批准的七個下放港口,國家年度計劃安排的預算內投資,如少於「七五」計劃原安排的數字,港口應將調減的數額上交中央財政。

第九條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除國務院已有規定可減免的之外,各部門、各地區均無權批准減免。

第十條 經過若干年後,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需要時,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撥付。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範圍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生產力布局和中長期計劃的要求,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兩種。經營性資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係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骨幹設施,重大的、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等,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非經營性資金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

第十三條 在基本建設基金中每年確定一定數額的銀行貸款貼息資金,按國家規定對基建貸款項目貼息。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基金可單獨對中央項目投資,或用於幾種資金的拼盤項目,或向地方、企業用自有資金新建、改擴建的工程參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建設基金在國家預算中列收列支,由財政部按期撥給建設銀行。基本建設基金由建設銀行會同各專業投資公司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預算、決算和分年、分月執

行情況,並在每年九月底將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預計情況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總額及來源情況,送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 國家計委對基本建設基金以及其他資金,進行統籌安排。基本建設基金安排的經營性投資由國家計委對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實行切塊安排,數額以一九八八年計劃為基礎核定基數;以後年度增加的投資,由國家計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確定投向。各專業投資公司將國家切給的基本建設基金和其他資金對建設項目進行安排後,由國家計委商有關方面(包括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制定下年度中央部分的基本建設計劃(草案),連同審核後的地方基本建設計劃(草案),匯編為全國基本建設計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後下達。

對非經營性投資,其中的小型項目,由國家計委核定投資基數,由主管部門管理,包幹使用,三年不變;新建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按程序報批,實行招標,按項目安排投資。

第十七條 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安排的經營性投資,由各專業投資公司與建設銀行簽訂借貸合同(不包括國家規定免還基金本息的投資);其他經營性建設項目投資,由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借貸合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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