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國發〔2013〕29號 2013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3年7月31日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
編輯船舶工業是為海洋運輸、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產業。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影響,國際航運市場持續低迷,新增造船訂單嚴重不足,新船成交價格不斷走低,產能過剩矛盾加劇,我國船舶工業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按照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的工作要求,為保持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面臨形勢
編輯(一)主要成就。新世紀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我國船舶工業抓住難得的市場機遇,進入了歷史上發展最快的時期,取得顯著成就。2006年,國務院批准《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2015年)》,明確了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全面啟動環渤海灣、長江口、珠江口地區等三大造船基地建設。2009年,國務院印發《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提出了船舶工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一攬子政策措施,我國船舶工業在極其不利的市場形勢下,保持了平穩較快發展。產業規模迅速擴大,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訂單量、手持訂單量占世界市場比重顯著提高;結構調整步伐加快,主流船型形成品牌,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研發製造取得新進展,船用配套能力不斷增強;產業布局得到優化,城市船廠搬遷有序推進,三大造船基地形成規模,發展質量明顯改善。我國已經成為世界最具影響力的造船大國之一。
(二)挑戰和機遇。受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國際船舶市場需求大幅下降,手持訂單持續減少,產業發展下行壓力不斷加大;國際航運和造船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密集出台,船舶產品節能、安全、環保要求不斷升級;需求結構加快調整,節能環保船舶、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等高端產品逐漸成為新的市場增長點。世界船舶工業已經進入了新一輪深刻調整期,圍繞技術、產品、市場的全方位競爭日趨激烈。同時,我國船舶工業創新能力不強、高端產品薄弱、配套產業滯後等結構性問題依然存在,特別是產能過剩矛盾加劇,「十二五」後三年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的任務十分迫切。但也應該看到,我國已經建成了一批高水平的造船基礎設施,上下游產業齊全,勞動力資源充裕,國內市場潛力巨大,比較優勢依然突出。必須抓住機遇,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結構調整,不斷提高質量效益,為建成造船強國、實施海洋戰略積蓄力量和創造條件。
二、總體要求
編輯(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當前,着眼長遠,以加快轉變船舶工業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適應國際船舶技術和產品發展新趨勢,着力改善需求結構,實施創新驅動,推動技術和產品結構升級;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加強宏觀調控和引導,着力推進兼併重組和轉型轉產,優化產業組織結構和產能結構;積極應對國際船舶市場變化,着力加強企業管理和行業服務,穩定和鞏固國際市場,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為實現船舶工業由大到強的轉變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強化需求引導,調整產品結構。發展技術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的綠色環保船舶、專用特種船舶、高技術船舶,發展海洋工程裝備,提高船用設備配套能力,擴大國內有效需求,推動船舶產品結構升級。
實施創新驅動,提高競爭能力。推進技術創新,全面滿足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要求,提高船舶設計製造水平,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穩定國際市場份額。實施海外投資和產業重組,開展全球產業布局,積極拓展對外發展新空間。
控制新增產能,優化產能結構。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利用骨幹企業現有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裝備基礎設施能力,推進大型企業重組和調整,整合優勢產能;調整業務結構,鼓勵中小企業轉型轉產,淘汰落後產能。
完善政策體系,創新體制機制。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順應世界船舶工業深刻調整新形勢,完善船舶工業轉型發展的政策體系;推進重點領域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加強企業管理,改善行業服務,不斷增強船舶工業自身發展活力。
(三)發展目標。
——產業實現平穩健康發展。「十二五」後三年,國內市場保持穩定增長,國際市場份額得到鞏固,骨幹企業生產經營穩定,船舶工業實現平穩健康發展。
——創新發展能力明顯增強。新建散貨船、油船、集裝箱船三大主流船型全面滿足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的要求,船用設備裝船率進一步提高。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主要產品國際市場占有率分別達到25%和20%以上。
——產業發展質量不斷提高。產業布局調整優化,建成環渤海灣、長江口、珠江口三大世界級造船和海洋工程裝備基地。骨幹企業建立現代造船模式,造船效率達到15工時/修正總噸,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下降20%,平均鋼材一次利用率達到90%以上。
——海洋開發裝備明顯改善。運輸船隊結構得到優化,漁業裝備水平明顯提高,科學考察、資源調查等裝備配置得到加強,海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裝備滿足國內需求,郵輪遊艇產品適應海洋旅遊產業發展需要。
——海洋保障能力顯著提升。行政執法船舶配置大幅提升,調配使用效率明顯提高,適應海上維權執法需要;救助、打撈船舶升級換代,航海保障能力及海上綜合應急救援能力顯著增強。
——化解過剩產能取得進展。產能盲目擴張勢頭得到遏制,產能總量不增加;企業兼併重組穩步推進,產業集中度不斷提高;一批大型造船基礎設施得到整合,產業布局更加合理;一批中小企業轉型轉產,落後產能退出市場。
三、主要任務
編輯(一)加快科技創新,實施創新驅動。
開展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關鍵技術攻關,培育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加大主流船型符合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的節能安全環保技術開發,做好宣傳、培訓和推廣,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訂,支持數字化智能設計系統等重點技術研究和應用。開展液化天然氣存儲技術研究,突破液化天然氣船雙燃料、純氣體動力技術;組織豪華郵輪總體布置、減振降噪、海上舒適度等技術以及工程項目組織管理和特殊建造工藝研究。開展深海浮式結構物水動力性能、疲勞強度分析等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提升鑽井船、半潛式平台、液化天然氣浮式生產儲卸裝置、水下生產系統等核心裝備的概念設計和基本設計水平,掌握大型功能模塊的設計製造技術。突破磷蝦捕撈加工船、大型拖網加工船等大型遠洋漁船設計建造技術,提高金槍魚延繩釣船、金槍魚圍網船、秋刀魚捕撈船等遠洋漁船設計建造能力。加快產品開發,建立標準化船型庫,加強防撞擊、適航性等技術集成應用和創新,提高行政執法和公務船舶設計製造水平。
(二)提高關鍵配套設備和材料製造水平。
重點依託國內市場需求,推進關鍵船用配套設備、海洋工程裝備專用系統和設備以及特種材料的製造,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培育中高速柴油機、小缸徑低速柴油機、甲板機械等優勢產品自有品牌,加快轉葉式舵機、污水處理裝置、壓載水處理系統、油水分離機等產品產業化,提高通信導航和自動化系統製造水平。加快液化天然氣船動力推進系統、低溫冷藏系統、低溫液貨裝卸系統等關鍵系統的研製。開展透平和原油發電機組、單點系泊系統、動力定位系統、電力推進系統、海洋平台吊機、水下井口裝置、鋪管專業設備等海洋工程裝備專用系統和設備研製技術攻關。推進漁船探漁、誘漁、捕撈、加工、冷藏等專用設備製造。推進行政執法和公務船舶電子、通信、導航設備產業化。發展耐腐蝕、超低溫、高強度、超寬超長超薄和異形船板,海洋工程裝備、海洋油氣輸送管線用鋼等特種鋼材。
(三)調整優化船舶產業生產力布局。
嚴把市場准入關口,嚴格控制新增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裝備基礎設施(船台、船塢、舾裝碼頭),堅決遏制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矛盾。通過優化產業組織結構,推進企業兼併重組,集中資源、突出主業,整合一批大型造船、修船及海洋工程裝備基礎設施資源,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船舶企業集團。通過調整中小船廠業務結構,發展中間產品製造、修船、拆船等業務,開拓非船產品市場,淘汰一批落後產能。在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加快實施城市老舊船廠搬遷。依託環渤海灣、長江口和珠江口地區三大造船基地發展海洋工程裝備,重點發展海洋工程裝備專用系統和設備,形成造船、海洋工程裝備、配套設備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四)改善需求結構,加快高端產品發展。
鼓勵老舊船舶提前報廢更新。加快淘汰更新老舊遠洋、沿海運輸船舶,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發展滿足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的節能安全環保船舶,優化船隊結構,提高航運業競爭力。
大力發展海洋工程裝備。加大海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發展鑽井平台、作業平台、勘察船、工程船等海洋工程裝備。鼓勵骨幹油氣、造船企業和科研院所等成立專業化企業或聯合體,培育海洋工程裝備設計、系統集成和總承包能力。
加強行政執法船舶配置。增加海上行政執法船舶數量,提高配置水平,開工建造一批海上行政執法船舶,改善裝備條件,充實執法力量,儘快提高海上維權執法能力。
加快海洋綜合開發和應急保障船舶建造。建設專業化海上應急救援隊伍,開工建造一批大型救助、打撈船舶,提高海上綜合救援能力。加快開發建造一批資源勘察、環境監測、科學考察船舶,改善海上科研條件,提高海洋科考能力。依託重大海洋基礎設施工程,建造一批水上工程船舶,形成規模化海上施工能力。
開拓高技術船舶市場。大力發展大型液化天然氣船,提高專業化設計製造能力和配套水平。加快培育郵輪市場,逐步掌握大中型郵輪設計建造技術。完善遊艇產業鏈條,培育豪華遊艇自有品牌。
實施漁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舊、木質漁船,發展選擇性好、高效節能的捕撈漁船。加快老舊遠洋漁船更新步伐,提升遠洋漁業裝備水平。發揮船舶工業研發和製造優勢,整合科研生產要素,提高漁船開發設計和製造水平。
(五)穩定國際市場份額,拓展對外發展新空間。
加強對國際船舶市場態勢、產品發展趨勢以及主要造船企業發展戰略的分析和研究,加大國際市場開拓力度,穩定和努力擴大國際市場份額。
支持引進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開發、設計核心人才和團隊。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自建、併購、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在海外設立研發中心,支持開展海外產業重組,掌握海洋工程裝備、高技術船舶、配套設備等領域的先進技術。支持大型船舶和配套企業開展全球產業布局,在海外建立營銷網絡和維修服務基地。
(六)推進軍民融合發展。
促進軍用與民用科研條件、資源和成果共享,促進船舶軍民通用設計、製造先進技術的合作開發,加強軍用與民用基礎技術、產品的統籌和一體化發展,推動軍用標準與民用標準的互通互用。引導造船企業發揮技術優勢積極開拓民用特種、專用船舶市場。立足民用船舶工業基礎,依託重大民品研製項目,突破關鍵產品、材料、加工製造設備等軍工能力建設瓶頸。
(七)加強企業管理和行業服務。
引導船舶企業深化內部改革,加強制度創新,夯實管理基礎。加強成本和風險控制,增強應對市場變化和抵禦市場風險能力。全面建立現代造船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精益造船,應用節能、節材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強船員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嚴格的船員培養、選拔、考核、退出機制,提高船員綜合素質,滿足可持續發展需要。加強船舶行業管理,完善行業准入條件,加強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推廣,發揮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在行業自律、信息諮詢、技術服務、檢驗檢測、宣傳培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支持政策
編輯(一)鼓勵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更新。
調整延續實施促進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勵老舊遠洋、沿海運輸船舶提前報廢並建造符合國際新規範、新公約、新標準要求的綠色環保型船舶。
(二)支持行政執法、公務船舶建造和漁船更新改造。
支持海上行政執法船舶以及救助打撈、資源調查、科學考察等公務船舶建造,支持航海保障設施、設備的配備,支持海洋漁船更新改造,滿足船舶建造和更新改造資金需求。
(三)鼓勵開展船舶買方信貸業務。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船舶出口買方信貸資金投放,對在國內骨幹船廠訂造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的境外船東提供出口買方信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通過多種方式募集資金。
(四)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和創新金融支持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做好對在國內訂造船舶且船用柴油機、曲軸在國內採購的船東的融資服務,加大對船舶企業兼併重組、海外併購以及中小船廠業務轉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信貸融資支持。研究開展骨幹船舶企業貸款證券化業務。積極引導和支持骨幹船舶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積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支持船舶出口。優化船舶出口買方信貸保險政策,創新擔保方式,簡化辦理流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船舶融資租賃試點。
(五)加強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
引導企業加大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投入,增強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創新能力,開展生產工藝流程改造,加強高技術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船用設備專業化能力建設,以及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和填補國內空白的產業化項目建設。
(六)控制新增產能,支持產能結構調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核准、備案新增產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裝備基礎設施(船台、船塢、舾裝碼頭)項目,國土、交通、環保等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和岸線供應、環評審批等相關業務,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對船舶行業違規在建項目進行認真清理,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准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准開工,正在建設的項目,要停止建設;國土、交通、環保部門和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停建的違規在建項目,按照誰違規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債務、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分類處理。對已經建成的違規產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准入條件等進行處理。在滿足總量調控、布局規劃、兼併重組等要求的條件下,推動整合提升大型基礎設施能力。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支持企業轉型轉產。
五、實施保障
編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保持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儘快制訂和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切實做好有關指導和服務工作。各有關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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