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5〕29號 2015年5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
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15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
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兩年多來,國務院把簡政放權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轉變政府職能的「當頭炮」,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有效釋放了市場活力,激發了社會創造力,擴大了就業,促進了對外開放,推動了政府管理創新,取得了積極成效。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穩增長調結構的緊要之年,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的任務更加緊迫、更加艱巨。為把這項改革向縱深推進,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繼續取得突破性進展,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要求,緊扣打造「雙引擎」、實現「雙中高」,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民意為先、問題導向,重點圍繞阻礙創新發展的「堵點」、影響幹事創業的「痛點」和市場監管的「盲點」,拿出硬措施,打出組合拳,在放權上求實效,在監管上求創新,在服務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方面邁出堅實步伐,促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工作目標。
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適應改革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從重數量向提高含金量轉變,從「給群眾端菜」向「讓群眾點菜」轉變,從分頭分層級推進向縱橫聯動、協同並進轉變,從減少審批向放權、監管、服務並重轉變,統籌推進行政審批、投資審批、職業資格、收費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衛體等領域改革,着力解決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的重大問題。繼續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審批事項,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大力簡化投資審批,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全面清理並取消一批收費項目和資質資格認定,出台一批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創新監管、改進服務的舉措,為企業鬆綁減負,為創業創新清障搭台,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培育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
二、主要任務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
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布清單、鎖定底數,今年取消200項以上。全面清理和取消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繼續取消和下放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基本完成省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權力清單的公布工作。研究建立國務院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開展編制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試點工作。嚴格落實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有關法規、文件要求,國務院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都要逐項公開審批流程,壓縮並明確審批時限,約束自由裁量權,以標準化促進規範化。研究提出指導規範國務院部門證照管理的工作方案,對增加企業負擔的證照進行清理規範。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公布保留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破除壟斷,規範收費,加強監管。對國務院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嚴肅紀律、嚴格執行,徹底放、放到位,及時糾正明放暗留、變相審批、弄虛作假等行為。
(二)深入推進投資審批改革。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進一步取消下放投資審批權限。制定並公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及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簡化投資項目報建手續,大幅減少申報材料,壓縮前置審批環節並公開審批時限。制訂《政府核准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推進落實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加快建設信息共享、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創新投資管理方式,抓緊建立協同監管機制,推動國務院有關部門主動協同放權、落實限時辦結制度,督促地方抓緊制定細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打破信息孤島,加快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推動有關部門間橫向聯通,促進中央與地方縱向貫通,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
(三)深入推進職業資格改革。
進一步清理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年內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任務。指導督促地方做好取消本地區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研究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加強對新設職業資格的管理。研究制訂職業資格設置管理和職業技能開發有關規定。加強對職業資格實施的監管,完善職業資格考試和鑑定制度,着力解決「掛證」、「助考」、「考培掛鉤」等問題。制定行業組織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管理辦法,推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由行業協會等組織承擔。加快完成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修訂工作,編制國家職業資格規劃,形成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相適應的職業資格框架體系。
(四)深入推進收費清理改革。
堅決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越權設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一律停止執行。清理規範按規定權限設立的收費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對收費超過服務成本,以及有較大收支結餘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徵收標準;整合重複設置的收費基金;依法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基金併入相應的稅種。清理規範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凡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及收費一律取消;不得將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交由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承擔並收費。整頓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堅決制止強制企業入會並收取會費,以及強制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和強制贊助捐贈等行為;嚴禁行業協會商會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清理規範後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公布全國性、中央部門和單位及省級收費目錄清單。開展收費監督檢查,查處亂收費行為。
(五)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
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年內出台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實現「一照一碼」。全面清理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意見。公開決定保留的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加快推進與「先照後證」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規定修訂工作。總結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經驗,加快在全國推進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建設小微企業名錄,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現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請導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建設。加快推進「信用中國」網站和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設。繼續創新優化登記方式,研究制定進一步放寬新註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的指導意見,指導督促地方制定出台、修改完善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規定。組織開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試點。修訂《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簡化和完善註銷流程,開展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註銷登記試點。制定進一步推進電子營業執照試點工作的意見,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研究制定全國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實施方案。
(六)深入推進教科文衛體領域相關改革。
適應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日新月異的趨勢,圍繞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研究推進教科文衛體領域創新管理和服務的意見,尤其是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既解決「門檻過高」問題,又解決「無路可走」問題,主動開拓為企業和群眾服務的新形式、新途徑,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落實好教科文衛體領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逐項檢查中途截留、變相審批、隨意新設、明減暗增等落實不到位的行為並加以整改。研究加強對教科文衛體領域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逐項檢查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否及時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監管漏洞和銜接縫隙,對發現的問題逐項整改。對教科文衛體領域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七)深入推進監管方式創新,着力優化政府服務。
按照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原則,根據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實踐,積極借鑑國外成熟做法,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發展環境,使市場和社會既充滿活力又規範有序。研究制訂「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開展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試點工作。抓緊建立統一的綜合監管平台,推進綜合執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息披露和誠信檔案制度、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和黑名單制度。指導各地實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相關制度,構建跨部門執法聯動響應及失信約束機制。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新模式。推行隨機抽查、告知承諾、舉報獎勵等辦法,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充分調動社會監督力量,落實企業首負責任,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
以創業創新需求為導向,切實提高公共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務。搭建為市場主體服務的公共平台,形成集聚效應,實現服務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發展知識產權代理、法律、諮詢、培訓等服務,構建全鏈條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提供有效管用的信息和數據,為市場主體創業創新和開拓市場提供信息服務。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積極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責任。加強就業指導和職業教育,做好大學生創業就業服務。制訂完善人才政策,營造引智聚才的良好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市場機制,凡是企業和社會組織有積極性、適合承擔的,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儘可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確需政府參與的,也要更多採取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方式。政府要履行好保基本的兜底責任,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消除影響群眾幹事創業的後顧之憂。
(八)進一步強化改革保障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要抓緊建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務院總體部署和要求,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強化責任、積極跟進,搞好銜接、上下聯動。要樹立問題導向,積極探索,主動作為,明確改革重點,推出有力措施,切實解決本地區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增強改革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要切實發揮統籌指導和督促落實作用。要加強改革進展、典型做法、意見建議的溝通交流。針對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前瞻性、長遠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提出對策建議。對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加大督查力度,對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促檢查。抓住典型案例,推動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配合各項改革,做好法律法規起草、修訂、審核、清理等工作。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事項進行專家評估,客觀公正地提出意見建議。從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高度,加強理論研究,發揮決策諮詢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協調小組各專題組、功能組組長要高度重視,勇於擔當,切實擔負起推進本地區本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的重任。要切實提高推進改革的效率,根據本方案要求,及時組織制定工作方案並限期出台改革文件,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和成果形式,將任務逐項分解到位、落實到人。對主動作為的要激勵,對落實不力的要問責,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風,務求有進展、有突破、有實效。
(二)加強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和協調小組各專題組、功能組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密切協作、協調聯動、相互借鑑,勇於探索創新,敢於率先突破。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推動解決屬於本地區本領域的問題;協調小組各專題組要發揮牽頭作用,協調解決好跨部門跨領域的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各功能組要加強溝通協調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改革整體推進。
(三)加強地方指導。國務院各部門和協調小組各專題組、功能組要注重對地方改革的跟蹤指導,搭建經驗交流推廣的平台。及時研究解決「接、放、管」和服務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為地方推進改革掃除障礙。加強對地方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的考核,完善考評機制,切實推動基層政府職能轉變,着力解決「最後一公里」問題。
(四)加強輿論引導。要及時發布權威改革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加強改革舉措的解讀宣傳,凝聚改革共識,形成推動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表
附件
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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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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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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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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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 | |||
1* | 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布清單,今年取消200項以上。 | 國務院審改辦(協調小組行政審批改革組組長單位)牽頭 | 6月底前將清單上報國務院,12月底前完成 |
2 | 全面完成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和取消工作。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3* | 分兩批取消和下放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4 | 擬訂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手冊,基本完成省級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權力清單的公布工作。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5 | 研究建立國務院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開展編制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試點工作。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11月底前完成 |
6* | 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逐項公開審批流程,壓縮並明確審批時限,約束自由裁量權,以標準化促進規範化。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全年工作 |
7 | 研究提出指導規範國務院部門證照管理的工作方案,對增加企業負擔的證照進行清理規範。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8 | 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公布保留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破除壟斷,規範收費,加強監管。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全年工作 |
9 | 對國務院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嚴肅紀律、嚴格執行,徹底放、放到位,及時糾正明放暗留、變相審批、弄虛作假等行為。 | 國務院審改辦牽頭 | 全年工作 |
二、深入推進投資審批改革 | |||
10 |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進一步取消下放投資審批權限。 | 發展改革委(協調小組投資審批改革組組長單位)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11* | 制訂並公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及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 | 發展改革委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12 | 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 | 發展改革委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13 | 制訂《政府核准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 發展改革委牽頭 | 6月底前提出草案報國務院 |
14 | 創新投資管理方式,抓緊建立協同監管機制,推動國務院有關部門主動協同放權、落實限時辦結制度,督促地方抓緊制定細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 | 發展改革委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15* | 加快建設信息共享、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推進落實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加快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島,推動有關部門間橫向聯通、促進中央與地方縱向貫通,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 | 發展改革委牽頭 | 6月底前實現橫向聯通,12月底前實現縱向貫通 |
三、深入推進職業資格改革 | |||
16* | 分兩批清理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年內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任務。指導督促地方做好取消本地區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協調小組職業資格改革組組長單位)牽頭 | 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2月底前完成第二批 |
17 | 研究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18 | 研究制訂職業資格設置管理和職業技能開發有關規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19 | 加強對職業資格實施的監管,進一步細化職業資格考試、鑑定工作管理規定,着力解決「掛證」、「助考」、「考培掛鉤」等問題。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20 | 制定行業組織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管理辦法,推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由行業協會等組織承擔。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21 | 修訂國家職業分類大典。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 6月底前完成 |
22 | 加強國家職業資格框架體系和國家職業資格規劃研究工作。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 9月底前啟動 |
四、深入推進收費清理改革 | |||
23 | 制定出台開展收費專項清理規範工作的通知。 | 財政部(協調小組收費清理改革組組長單位)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24 | 堅決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越權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一律停止執行。 | 財政部牽頭 | 全年工作 |
25* | 清理規範按規定權限設立的收費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對收費超過服務成本,以及有較大收支結餘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徵收標準。整合重複設置的收費基金。依法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基金併入相應的稅種。 | 財政部牽頭 | 全年工作 |
26* | 清理規範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凡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及收費一律取消。不得將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交由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承擔並收費。 | 財政部牽頭 | 全年工作 |
27 | 指導和督促中央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行業協會商會及舉辦的企業的涉企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公布取消、調整和規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收費的政策措施。 | 財政部牽頭 | 9月底前完成 |
28 | 編制並公布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收費目錄清單。(其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在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基礎上公布) | 財政部牽頭 | 9月底前完成 |
29 | 指導和督促各省級人民政府開展本地區收費基金清理規範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調整和規範本地區收費基金的政策措施。公布省級收費目錄清單。(其中,省級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在修訂政府定價目錄基礎上公布) | 財政部牽頭 | 8月底前完成 |
30 | 開展收費監督檢查,查處亂收費行為。 | 財政部牽頭 | 全年工作 |
五、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 | |||
31* | 制定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實現「一照一碼」。 | 工商總局(協調小組商事制度改革組組長單位)牽頭 | 6月底前出台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意見,12月底前實現「一照一碼」 |
32 | 全面清理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 工商總局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33 | 制定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意見。公開決定保留的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加快推進與「先照後證」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規定修訂工作。 | 工商總局牽頭 | 6月底前完成 |
34 | 總結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經驗,加快在全國推進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 | 工商總局牽頭 | 全年工作 |
35 | 制定《小微企業名錄建設工作方案》,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 工商總局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36* | 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建設。指導各地實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相關制度,構建跨部門執法聯動響應及失信約束機制。 | 工商總局牽頭 | 全年工作 |
37 | 指導督促各地制定出台、修改完善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規定。 | 工商總局牽頭 | 6月底前完成 |
38 | 組織開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試點。 | 工商總局牽頭 | 5月底前啟動 |
39 | 修訂《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 工商總局牽頭 | 8月底前完成 |
40 | 開展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註銷登記試點工作。 | 工商總局牽頭 | 6月底前啟動 |
41 | 制定進一步推進電子營業執照試點工作的意見,出台電子營業執照技術方案。 | 工商總局牽頭 | 6月底前完成 |
42 | 統籌推進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制定全國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實施方案。 | 工商總局牽頭 | 10月底前完成 |
43 | 開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相關試點工作。 | 工商總局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六、深入推進教科文衛體領域相關改革 | |||
44* | 研究推進教科文衛體領域創新管理和服務的意見。圍繞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主動開拓為企業和群眾服務的新形式、新途徑,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協調小組教科文衛體改革組成員單位)分別負責 | 全年工作 |
45 | 落實好教科文衛體領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逐項檢查中途截留、變相審批、隨意新設、明減暗增等落實不到位的行為並督促整改。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分別負責 | 各有關部門於6月底前完成自查;協調小組教科文衛體改革組組織核查,12月底前完成 |
46 | 研究加強對教科文衛體領域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逐項檢查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是否及時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監管漏洞和銜接縫隙,對發現的問題逐項整改。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分別負責 | 各有關部門於8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協調小組教科文衛體改革組組織核查,12月底前完成 |
47 | 對教科文衛體領域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梳理,逐項分析研究哪些確需保留,哪些應該取消或下放。再取消下放一批教科文衛體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為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清障搭台。 |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分別負責 | 按照協調小組行政審批改革組的計劃和要求完成 |
七、深入推進監管方式創新,着力優化政府服務 | |||
48 | 研究制訂「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 | 工商總局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49 | 制定出台做好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有關規定。開展工商部門公示企業信息情況檢查和企業年報信息、即時信息公示情況抽查,開展企業年報公示信息抽查試點。 | 工商總局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50 | 制定《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工商總局牽頭 | 12月底前完成 |
51 | 與相關部門簽署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 工商總局牽頭 | 6月底前完成 |
52* | 大力推行隨機抽查、告知承諾、綜合執法、信息披露、舉報獎勵、誠信檔案等辦法,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方面取得明顯突破。 | 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全年工作 |
53 | 切實提高政府公共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以創業創新需求為導向,搞好法律、政策、信息、技術、標準、人才等方面的服務,為創業創新搭台助力。 | 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全年工作 |
八、進一步強化改革保障機制 | |||
54 | 地方各級政府要抓緊建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推進機制。 | 協調小組辦公室、督查組負責指導督促 | 6月底前完成 |
55 | 加強改革進展、典型做法、意見建議的溝通交流。 | 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 | 全年工作 |
56 | 針對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前瞻性、長遠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提出對策建議。 | 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 | 全年工作 |
57 | 對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 | 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各專題組按業務分工負責 | 全年工作 |
58 | 開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力度」督查。 | 協調小組督查組牽頭 | 10月底前完成 |
59 | 開展投資項目核准權限下放工作等專項督查。 | 協調小組督查組牽頭 | 5月底前完成 |
60 | 對國務院部門2014年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 協調小組督查組牽頭 | 全年工作 |
61 | 抓住典型案例加強督查,推動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 | 協調小組督查組牽頭 | 全年工作 |
62 | 配合各項改革,做好法律審核和法律法規清理修訂工作。 | 協調小組法制組牽頭 | 全年工作 |
63 | 抓緊審查或組織起草當前改革發展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 協調小組法制組牽頭 | 全年工作 |
64 | 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事項進行專家評估,客觀公正地提出意見建議。 | 協調小組專家組牽頭 | 全年工作 |
65 | 從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高度,加強理論研究,發揮決策諮詢作用。 | 協調小組專家組牽頭 | 全年工作 |
註: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對以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辦,其中標「*」號者為重點督辦事項。牽頭部門和各專題組、功能組組長單位要及時向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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