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通知
國發〔1985〕30號
1985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5年第8期:[1]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這次修訂的《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貫徹了對外開放政策,體現了鼓勵出口,擴大必需品進口,保護與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以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原則。這對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將發揮重要的作用。關稅政策具有對內、對外的統一性,關稅收入屬於中央,關稅的徵收和減免,由海關統一辦理。任何部門和地區不准擅自決定關稅的減免。海關應健全制度,提高幹部素質,加強稅收管理,切實做到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嚴肅退補,及時入庫,以保證《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的有效實施。

《關稅條例》和《進出口稅則》於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公布,三月十日起實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暫行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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