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 國發〔1986〕11號 1986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6年第3期:[1] 附: |
現將《地名管理條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委託中國地名委員會管理全國地名工作,其辦事機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代管。縣(市)以上地名機構的設置問題,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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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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