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地名管理條例》的通知
國發〔1986〕11號
1986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6年/第3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6年第3期:[1]

附:

  1. 地名管理條例

現將《地名管理條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委託中國地名委員會管理全國地名工作,其辦事機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代管。縣(市)以上地名機構的設置問題,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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