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 國發〔1987〕12號 1987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和重點企業債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集中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需要,進一步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增強國民經濟發展後勁,國務院決定一九八七年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五十五億元,重點企業債券四十五億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銀行代理國家財政向各地區、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五十億元。其中,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認購任務四十五億元,向中央各單位下達認購任務五億元,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單位負責分配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要認真採取措施,壓縮預算外開支及用自籌資金安排的加工工業和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積極購買,保證完成認購任務。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期限為三年,利息為年息6%,不計複利,到期由財政部還本付息。
由建設銀行代理財政向個人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五億元, 期限三年, 利息為年息 10.5%,不計複利,到期由財政部還本付息。
二、重點建設債券要用於有償還能力的項目。發行國家重點建設債券所集中的資金,由代理發行的銀行統一交存人民銀行,撥給建設銀行作為「撥改貸」專項資金,由部門落實到企業,全部用於國家計劃內重點建設項目。貸款分到企業後,要落實企業的還款計劃。
三、重點企業債券四十五億元,由建設銀行代理電力、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部門所屬企業(公司)向企事業單位發行,用於國家計劃內重點建設。債券到期由企業還本付息。其中,電力債券三十億元,按已擬定的發行辦法執行。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比照電力債券的辦法,制定具體發行辦法貫徹落實。
四、各有關部門對用發行重點企業債券籌集的資金安排的國家計劃內重點建設項目,要積極予以支持。對債券利率高於現行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利率的部分,由國家財政給予貼息。這些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可以用所得稅前利潤歸還債券本息。用平價能源、原材料償還本息的,可以相應減少企業計劃包幹的統配物資上繳任務。這些項目所需的「三材」,納入國家分配計劃。企業(公司)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於「時間差」的原因,發生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為了不影響重點項目續建工程進度,可由銀行暫時發放少量短期貸款予以支持,貸款到期立即收回。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下達。重點企業發行債券由主管部門(總公司)負責擔保。
五、為了確保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的順利發行,中國人民銀行要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整個社會集資的管理,對各地區、各部門下達年度發行債券的總規模,未經批准不得突破。在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認購任務完成之前,不得先行發行其它各類企業債券和地方債券。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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