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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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國務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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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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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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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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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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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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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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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業管理師註冊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無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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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 證監會 | 無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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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 證監會 | 無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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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期貨交易場所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 證監會 | 無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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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 證監會 | 無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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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 證監會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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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 證監會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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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 證監會 | 無 |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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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 證監會 | 無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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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 證監會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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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 保監會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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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 保監會 | 無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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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 保監會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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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 保監會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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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 保監會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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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 保監會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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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 保監會 | 無 |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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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 |
19 | 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無 |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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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 財政部 | 稅務總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
21 |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 財政部 | 無 |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
取消 | |
22 |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 財政部 | 無 |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 取消 | |
23 |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 財政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
取消 | |
24 | 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 財政部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 取消 | |
25 |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26 |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
取消 | |
27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 | 稅務總局 |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 取消 | |
28 |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 稅務總局 | 無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 取消 | |
29 | 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 取消 | |
30 |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 取消 | |
31 |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 取消 | |
32 |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 稅務總局 | 民政部門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 取消 | |
33 |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 取消 | |
34 | 成品油消費稅徵稅範圍認定 | 稅務總局 | 無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 取消 | |
35 |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 稅務總局 | 無 |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 取消 | |
36 | 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 稅務總局 | 無 |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 取消 | |
37 |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 稅務總局 | 無 |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 取消 | |
38 |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無 |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 取消 | |
39 |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 民政部 |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 取消 | |
40 |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 民政部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 |
取消 | |
41 |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無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
42 |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 水利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
取消 | |
43 |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 水利部 | 無 |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 取消 | |
44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 水利部 | 無 |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 取消 | |
45 |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 |
取消 | |
46 |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 取消 | |
47 | 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 |
48 | 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 | 取消 | |
49 |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 取消 | |
50 | 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 取消 | |
51 | 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 取消 | |
52 | 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 | 國家林業局 | 無 | 《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 取消 | |
53 |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
取消 | |
54 |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無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 |
取消 | |
55 | 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無 | 《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覆》(國函〔2012〕13號) | 取消 | |
56 | 國務院批准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 | 國家海洋局 | 無 |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
取消 | |
57 |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無 |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
取消 | |
58 | 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 | 國家海洋局 | 無 | 《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 取消 | |
59 |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 教育部 | 無 |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 取消 | |
60 | 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 取消 | |
61 | 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 | 取消 | |
62 | 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 |
取消 | |
63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
取消 | |
64 | 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 | 國土資源部 | 無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 取消 | |
65 |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
取消 | |
66 | 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 |
取消 | |
67 | 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
取消 | |
68 | 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無 |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 取消 | |
69 |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 | 交通運輸部 | 無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 取消 | |
70 |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無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 |
71 | 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 | 交通運輸部 | 無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
72 |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無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
73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 | 交通運輸部 | 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 |
74 |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
75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無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 取消 | |
76 |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延期繳納審批 | 海關總署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取消 | 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
77 | 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 海關總署 | 無 | 《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 取消 | |
78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 | 質檢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 |
79 | 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 | 質檢總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 |
80 |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註冊登記 | 質檢總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取消 | |
81 | 國家級裁判員審批 | 體育總局 | 無 |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 取消 | |
82 |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 | 中國民航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
83 |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 中國民航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
84 | 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
85 | 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
86 |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
87 | 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 |
88 | 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 | 中國民航局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
89 | 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 公安部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
90 | 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 | 公安部 | 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取消 | |
91 | 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 公安部 | 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
取消 | |
92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無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 |
93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 |
94 | 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無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 取消 |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8項,其中准入類4項,水平評價類24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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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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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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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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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礦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 |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 准入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 |
取消 |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
2 | 冶金監理工程師 |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准入類 | 《關於印發〈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試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號) | 取消 | |
3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 安全監管總局 | 准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取消 | |
4 |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 證監會 | 准入類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取消 | |
5 | 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 | |
6 | 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 | |
7 | 建築防水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 | |
8 | 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 取消 | |
9 | 裝飾(住宅)監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0 | 裝飾項目經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1 | 裝飾材料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2 | 裝飾資料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3 | 裝飾施工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4 | 裝飾質量管理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5 | 建築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家具與廚衛、幕牆設計)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6 | 建築表現製作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 取消 | |
17 | 民族(古)建築維護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18 | 民族(古)建築修繕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19 | 中國古建營造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20 | 民族建築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21 | 室內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重新印發〈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室協〔2007〕026號) | 取消 | |
22 | 景觀設計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開展全國景觀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的通知》(中裝協〔2007〕007號) | 取消 | |
23 | 建設行業專業技術管理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24 | 建築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推進建築業企業法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協〔2007〕16號) | 取消 | |
25 | 房地產置業法律顧問(諮詢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26 | 全國電氣智能應用水平考試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27 |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上崗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單位考核辦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號) | 取消 | |
28 | 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制度和進行培訓發證工作的通知》(電生字〔1994〕7號) | 取消 |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39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註
|
1 | 航空攝影沖洗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 |
2 | 航空攝影照相設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3 | 計算機系統及網絡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4 | 空調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5 | 氣象傳真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6 | 氣象電傳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7 | 氣象對空廣播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8 | 氣象雷達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9 | 氣象填圖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0 | 氣象衛星雲圖接收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1 | 氣象無線電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2 | 氣象自動觀測系統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3 | 氣象自動填圖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4 | 全向信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5 | 甚高頻收、發信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6 | 塔台集中控制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7 | 通用航空報(話)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8 | 無線電短波收、發信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19 | 顯示設備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0 | 一次雷達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1 | 儀表着陸系統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2 | 油機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3 | 有線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4 | 着陸雷達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5 | 自動轉報機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6 | 自動轉報控制席報務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7 | 飛機維護機械員 | 中國民航局 | 水平評價類 |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 取消 | |
28 | 木地板導購員 |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29 | 木地板工程監理師 |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0 | 化工操作工 |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1 | 化學清洗防腐蝕工 |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2 | 旋渦爐工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 取消 | |
33 | 陳設藝術設計師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4 | 罐頭封口技能師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5 | 罐頭殺菌技能師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6 | 室內裝飾材料師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7 | 室內裝飾監理師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8 |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
39 | 中國輕工業設計師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水平評價類 | 無 | 取消 |
附件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
(共計10項)序號 |
項目名稱
|
主辦單位
|
處理決定 |
1 | 保監會系統五一勞動獎狀 | 保監會 | 取消 |
2 | 保監會系統五一勞動獎章 | 保監會 | 取消 |
3 | 保監會系統女職工文明示範崗 | 保監會 | 取消 |
4 | 保監會系統五一巾幗標兵 | 保監會 | 取消 |
5 | 保監會系統青年五四獎章 | 保監會 | 取消 |
6 | 保監會系統青年文明號 | 保監會 | 取消 |
7 | 保監會系統青年崗位能手 | 保監會 | 取消 |
8 | 保監會系統優秀團員、團幹部、五四紅旗團組織 | 保監會 | 取消 |
9 | 民航優秀工程設計獎 | 中國民航局 | 取消 |
10 | 全國民航文明單位 | 中國民航局 | 取消 |
附件4
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
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
2 |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
3 |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4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
5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6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7 |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8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9 |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
10 |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11 |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12 |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13 |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
14 | 內資電影製片單位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15 | 電影製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業務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6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17 |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18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19 |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20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1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附件5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2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3 | 民用槍支(彈藥)製造、配售許可 | 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4 |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5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
6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
7 |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8 |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
9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10 |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11 |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12 |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3 |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4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15 |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16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7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18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19 |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0 |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21 |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22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23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24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25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26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銀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27 |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 | 證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8 |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9 |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30 |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31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2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33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34 |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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