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2003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
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06項)

            2. 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82項)


國務院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