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0號
2016年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
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13項行政許可事項,現予公布。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計1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1
價格鑑證師註冊核准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
開採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國發〔1988〕75號)

關於解釋重要礦產資源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編辦函〔1999〕107號)

4
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國土資源部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5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6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

7
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8號)

海關總署關於明確進出境貨幣現鈔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1999〕394號)

8
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AP)認證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
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銀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銀監會令2015年第7號)

10
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11
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13
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國家外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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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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