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5〕120號
1995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5〕120號

林業部:

  國務院原則同意你部《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報告》,由你部認真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

 

  附: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報告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

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關於「國務院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每5年調整一次」的規定,1990年國務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八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到1995年底執行期滿。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完成「九五」期間(1996―2000年)年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工作。現將我部的審核意見和進一步加強採伐限額管理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審核意見

  經匯總,全國「九五」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為26651.9萬立方米,毛竹採伐限額為56228.5萬根(西藏自治區尚未完成「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編制工作,未包括在內;台灣省暫缺)。

  按採伐類型分項限額指標為:主伐11152.1萬立方米;撫育採伐4633.8萬立方米;其它採伐10866.0萬立方米。

  按消耗結構分項限額指標為:商品材13485.4萬立方米,出材量8002.9萬立方米;農民自用材4590.8萬立方米;培殖業用材980.9萬立方米;燒材7594.8萬立方米。

  「八五」期末,全國森林資源的總蓄積量和總生長量分別比「七五」期末增長10%和19%。全國「九五」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總量比「八五」增加了2292.4萬立方米,增加幅度為9.4%。從總體上看,「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兼顧了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國民經濟發展對木材的需求。

  經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編制上報的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我部在審核中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資源狀況和林業生產的實際情況,對部分省(區)的採伐限額指標作了適當調整。經調整確定的年森林採伐限額總量符合「用材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和「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各分項限額的設置和確定的各分項限額指標符合當前森林資源消耗和林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是科學、合理、可行的,建議國務院批准執行。西藏自治區「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編制工作完成後,建議國務院授權林業部批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及各分項限額指標見附表。

  二、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意見

  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的基礎還很薄弱,嚴格實行採伐限額制度,控制森林資源消耗,仍是長時期內林業工作的重要任務。「八五」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在執行採伐限額、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仍有部分地區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執法不嚴,管理不善,特別是一些基層部門和單位對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加強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對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有所放鬆,致使亂砍濫伐、超限額採伐現象時有發生。為嚴格執行「九五」期間的年森林採伐限額,還需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全面加強森林資源的管理工作。

  (一)要切實加強對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工作的領導。各地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把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列入議事日程,精心組織,狠抓落實,並及時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嚴格執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把執行森林採伐限額作為考核各級政府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定期考核,實行獎懲。

  (二)堅持森林採伐限額全額控制,實行分類管理。「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核定的總量指標和按採伐類型、消耗結構核定的各分項限額指標,均為每年採伐胸徑5厘米以上林木蓄積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不得相互挪用、擠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年森林採伐限額總量及各分項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解下達的採伐限額指標,必須落實到編制採伐限額單位,不得截留。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各類森林資源消耗。對商品材繼續實行採伐林木蓄積和木材產量雙項控制的辦法。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燒材採伐限額指標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掌握,作為控制指標,不下達到生產單位。各地要結合農村能源開發,加速林區改燃、改灶節材工作,降低燒材消耗。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森林採伐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請國務院授權林業部審批。

  (三)嚴格執行憑證採伐制度,切實加強林木採伐管理。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並對憑證採伐執行情況組織檢查,不能批而不審,批而不管。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及林業部授權單位按照林業部的統一規定印製林木採伐許可證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國有、集體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必須實行伐區調查設計、審批、撥交、驗收制度。凡征、占用林地需採伐林木的,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外,還必須提交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許可證。

  (四)堅持對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的監督管理。林業、鐵路、交通、港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凡沒有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簽發運輸證件的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木材檢查站是負責木材運輸檢查的基層執法單位,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設立或撤銷。各地要加快木材檢查站的規範化建設,進一步健全制度,改善裝備,提高其執法水平。林業、工商等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木材市場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堅決取締非法經營加工木材單位,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加工木材活動,維護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五)穩定林政執法隊伍,強化林政執法工作。在縣級機構改革中,要穩定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力量。要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護林職責,加快現有鄉鎮林業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積極組織群眾育林、護林。各級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政稽查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對違章違法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木材的,必須依法查處,並根據情節和有關規定扣減其下年度的採伐限額指標。

  (六)嚴格實行森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資源消耗的監測,將監測結果作為考核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每年要對憑證採伐、憑證運輸、憑證加工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監測和檢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林業及有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採伐限額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重點採伐單位的森林資源消耗和重點加工單位的木材來源進行審計和追蹤審計,並將檢查和審計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部要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組織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國務院。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建議國務院批准實施。

  附件:1.全國「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匯總表

     2.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九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匯總表

 

                            林  業  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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