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各省人民委員會設置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各省人民委員會設置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的決定
1954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4年12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為了便於各省人民委員會產生後有所依據,迅速組成省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本院對於省人民委員會設置工作部門和辦公機構的若干事項特作如下決定:

  一、原來省人民政府設有的民政、公安、財政、糧食、商業、工業、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教育、衛生等廳,對外貿易、建築工程、勞動、統計、手工業管理、氣象、機要交通等局,計劃、體育運動、民族事務等委員會,以及辦公廳、參事室、宗教事務處等機構,今後省人民委員會都要繼續保留。但是各部門的機構、編制和名稱,必須按照各個省的具體情況和每一部門的實際工作需要,本精簡節約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分設的才分設,不該分設的就合併(如有的省將農業林業合併,文化教育合併),該稱廳的稱廳,不該稱廳的可稱局或稱處。組織的層次決不可重疊,人員編制決不准擴大。

  原來省人民政府的人民監察委員會應改為監察廳。人事廳改為人事局(辦理幹部調配、任免、工資、福利及行政編制等事宜)。文化事業管理局汝稱文化局。掃盲工作不必專設機構,業務由教育廳掌管。

  畜牧工作、華僑事務和外事工作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設管理各該事務的機構。

  二、原來省人民政府設的政法、財經、文教委員會都應撤銷。今後省人民委員會為了加強對各工作部門的具體指導,密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可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設置若干辦公機構(即辦公室)。辦公室是協助省長辦事的機構,各省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條件具體決定,人員應精幹,分口不宜多,機構不可大。大體以五個至多不超過七個辦公室為宜。設立五個辦公室可分為:

  (一)政法辦公室,負責掌管民政、公安、司法、監察等工作;

  (二)文教辦公室,負責掌管文化、教育、衛生等工作;

  (三)工業辦公室,負責掌管工業、手工業、勞動等工作;

  (四)財、糧、貿辦公室,負責掌管財政、糧食、商業、對外貿易和銀行等工作;

  (五)農、林、水辦公室,負責掌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工作。

  交通郵電工作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工作,可劃歸某一個或分別劃歸某幾個辦公室掌管,或由省長,副省長分工掌管。人口多事務繁的省,亦可將交通郵電和國家資本主義單另分設辦公室。人口少事務較簡單的省,辦公機構也可少於五個。至於還有一些部門未劃歸辦公室掌管的,各省可根據具體情況劃分,或者由省長、副省長分工領導。

  三、各省人民委員會設立的工作部門,應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報請國務院批准。各省人民委員會的廳長、副廳長、局長、副局長及其他相當於以上職位的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報諳國務院任免。

  四、各省今後如因工作需要或中央主管部門決定增設其他工作部門時,都應專案報請國務院批准。現在中央各部門在各省的行政事業機構,亦應報請國務院備案。

  五、省人民委員會的廳、局、處和委員會一律稱:××省××廳(局、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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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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