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港口岸浦東外高橋新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港口岸浦東外高橋新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3〕161號
1993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上海港口岸浦東
外高橋新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3〕16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浦東外高橋新港區口岸檢查檢驗單位所需定員編制問題的請示 》( 滬 府〔1992〕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口岸浦東外高橋新港區設立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和港監等檢查檢驗機構。邊檢核定編制八十人。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和港監的人員編制分別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和四十人以內,人員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二、上述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等單位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補助四百九十六萬元(國家計委、財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人員的辦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決。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三、為使浦東外高橋新港區檢查檢驗機構儘早開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臨時辦公、生活用房。辦公、生活設施建成使用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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