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眉山地區設立地級眉山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眉山地區設立地級眉山市的批覆 國函〔2000〕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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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眉山地區設立地級眉山市的請示》(川府〔1999〕3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眉山地區和眉山縣,設立地級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東坡區。
二、眉山市設立東坡區,以原眉山縣的行政區域為東坡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東坡鎮。
三、眉山市轄原眉山地區的仁壽縣、彭山縣、洪雅縣、丹稜縣、青神縣和新設立的東坡區。
眉山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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