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1〕94號
2021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1〕94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部、司法部:

商務部、司法部關於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國函〔2020〕111號)要求,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專利代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地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
地區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文件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調整實施的
地域範圍
1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審批時限調整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2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複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暫停實施相關內容,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可不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海南省
3
專利代理條例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允許取得中國政府頒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且具有其他國家專利代理資格的外國人,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北京、南京、蘇州、廣州市等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進口屬於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進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或者登記手續。

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進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出口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或者登記手續。

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出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將自由類技術進出口登記備案管理權限下放至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
5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179項 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實施機關:商務部)

允許外國機構獨立舉辦除冠名「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外的涉外經濟技術展。外國機構獨立舉辦或合作主辦的上述涉外經濟技術展行政許可,外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並開展有效監督。
海南省
6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

第20項 對於保留審批的兩種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外國機構參與主辦的),採取措施優化審批服務,強化引導規範,有效防範風險。

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

二、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必須具有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主辦和承辦資格;境外機構在華舉辦經濟技術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託我國境內有主辦資格的單位進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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