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3〕122號
2023年10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32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3〕12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報送調規事項的請示》(瓊府〔2023〕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目錄附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認證結果僅限出口企業境外使用。備案條件和程序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協同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加強對相關認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

三、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九條 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在批准範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從事相關認證經營活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無需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相關認證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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