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批覆
國函〔2021〕121號
2021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35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
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批覆
國函〔2021〕121號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報告》收悉。現就有關事宜批覆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報告,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擔任;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相關人員擔任。

二、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職責是: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是: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列席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議。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以及本批覆的要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

國務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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