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琿春口岸和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工作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琿春口岸和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工作的批覆 國函〔2004〕55號 2004年8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琿春口岸和長春航空 口岸開展口岸簽證工作的批覆
國函〔2004〕55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琿春口岸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請示》(吉政文〔2003〕8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請示》(吉政文〔2003〕8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在琿春口岸和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工作。 國務院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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