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2009年)
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市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09〕1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9年10月21日 |
官方來源 |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調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津政報〔2009〕3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以原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行政區域為濱海新區的行政區域。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駐新港街道新港二號路。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市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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