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港新建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港新建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3〕175號
1993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天津港新建港區
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3〕175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天津港新建港區口岸查驗機構所需建設資金及人員編制的請示》(津政報〔1992〕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天津港東突堤港區和南疆港區設立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港監、船檢等檢查檢驗機構。人員編制核定為五百人,其中邊檢一百八十人、海關一百人、衛檢五十人、動植檢五十人、商檢八十人、港監三十人、船檢十人。近期先配備二百零五人,其中邊檢八十人、海關四十人、衛檢二十人、動植檢二十人、商檢三十人、港監十人、船檢五人。以上人員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其餘編制由人事部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商有關部門逐步配齊。口岸辦編制由地方解決。

  二、上述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等單位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補助九百六十八萬元(國家計委、財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和船檢的辦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決。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門解決。三、為使天津港新建港區檢查檢驗單位儘早開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臨時辦公、生活用房。查驗單位辦公、生活設施建成使用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