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國函〔2006〕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年9月26日 |
|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合肥市人民政府駐地自廬陽區遷至蜀山區的請示》(皖政〔2006〕3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駐地由合肥市廬陽區淮河路遷至合肥市蜀山區東流路。搬遷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