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宣城地區設立地級宣城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宣城地區設立地級宣城市的批覆 國函〔2000〕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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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宣城地區和縣級宣州市設立地級宣城市的請示》(皖政秘〔1999〕4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宣城地區和縣級宣州市,設立地級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宣州區。
二、宣城市設立宣州區,以原縣級宣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宣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疊嶂中路。
三、宣城市轄原宣城地區的郎溪縣、廣德縣、涇縣、績溪縣、旌德縣和新設立的宣州區。原宣城地區的縣級寧國市由省直轄。
宣城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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