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東省中山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東省中山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1〕27號 2011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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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東省中山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1〕27 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中山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廣東省中山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山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近代城市建設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保護好中山市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築。要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要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加強對孫中山故居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建築的保護,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中山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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