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0〕121號
2010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

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 〔2010〕 121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申報北海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桂政報〔2009〕4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北海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近代城市建設特色突出。

  二、你區及北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北海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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