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浙江省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4〕88號 2014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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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申報湖州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浙政〔2013〕1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湖州市歷史悠久,遺存豐富,太湖漊港文化景觀價值突出,城區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築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湖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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