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覆
國函〔2016〕64號
2016年4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6年/第12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

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覆

國函〔2016〕64號

科技部、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支持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請示》(國科發高〔2016〕5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濟南、青島、淄博、濰坊、煙臺、威海等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統稱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區域範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開發區審核公告確定的四至範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山東半島地區的創新資源集聚優勢,積極開展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全面提升區域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海洋科技創新中心,努力把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成為轉型升級引領區、創新創業生態區、體制機制創新試驗區、開放創新先導區。

    二、同意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享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相關政策,同時結合自身特點和創新需求,積極開展科技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在股權激勵、海洋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軍民深度融合、校企地協同創新、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進行探索示範。

    三、同意將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工作納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部際協調小組統籌指導,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在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四、山東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搭建創新合作的聯動平台,認真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工,集成推進山東半島國家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各項工作。

                              國務院

                             2016年4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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