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汕頭市設立河浦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汕頭市設立河浦區的批覆 國函〔1994〕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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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潮陽市河浦鎮劃入汕頭市改設為市轄區的請示》(粵府〔1994〕3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潮陽市的河浦鎮劃歸汕頭市。
二、汕頭市設立河浦區(縣級),以原河浦鎮的行政區域為河浦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紅岐。
三、河浦區不作為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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