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深圳市羅湖區行政區劃設立鹽田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深圳市羅湖區行政區劃設立鹽田區的批覆
國函〔1997〕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7年10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3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深圳市羅湖區分設鹽田區的請示》(粵府〔1997〕4號)和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調整深圳市羅湖區的行政區劃,增設深圳市鹽田區。鹽田區轄從羅湖區劃入的沙頭角鎮和鹽田、梅沙2個街道,區人民政府駐鹽田街道黃必圍。

二、調整後的羅湖區轄南湖、黃貝、翠竹、蛟湖、筍崗、桂園6個街道,區人民政府駐地不變。

深圳市鹽田區的機構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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