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州港口岸新沙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州港口岸新沙港區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3〕160號
1993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州港口岸新沙港區
設立檢查檢驗機構的批覆

                國函〔1993〕16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置黃埔新沙港區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及增加人員編制的請示》(粵府〔1991〕9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廣州港口岸新沙港區設立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和港監等檢查檢驗機構。人員編制一次核定為六百四十人,其中邊檢一百六十人、海關二百二十人、衛檢七十人、動植檢六十人、商檢七十人、港監六十人。近期配備二百八十人,其中邊檢六十人、海關一百人、衛檢三十人、動植檢三十人、商檢三十人、港監三十人。以上人員編制除邊檢外,均從地方黨政群機關現有人員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具體編制由人事部按上述編制規模分別與各檢查檢驗主管部門聯合下達,逐步配齊。口岸辦編制由地方解決。

  二、上述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等單位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由國家補助一千二百四十萬元(國家計委、財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港監人員的辦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決。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為使廣州港口岸新沙港區檢查檢驗機構儘早開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臨時辦公、生活用房。辦公、生活設施建成使用前,由國家口岸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四、你省要求廣州、黃埔兩港區口岸的檢查檢驗機構增編問題,目前暫不考慮。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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