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

關於同意建立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3〕84號
2013年7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農業部:

你部《關於建立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農請〔2013〕2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農業部牽頭的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編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精神,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促進我國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組織開展專題調研,研究提出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政策建議和完善農民合作社立法建議;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和服務,協調落實國家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監測管理辦法;研究解決農民合作社發展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林業局、銀監會、供銷合作總社等9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農業部為牽頭部門。農業部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承擔,負責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在全體會議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會議,也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由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農民合作社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向牽頭部門提出會議議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會議議定事項和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

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編輯
   召集人: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成 員: 杜 鷹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靜林 財政部部長助理
李國英 水利部副部長
解學智 稅務總局副局長
孫鴻志 工商總局副局長
張建龍 林業局副局長
周慕冰 銀監會副主席
駱 琳 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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