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07〕61號
2007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地面沉降防治

部 際 聯 席 會 議 制 度 的 批 復

國函〔2007〕61號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建立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國土資發〔2007〕12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國土資源部牽頭的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各有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地面沉降防治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組織協調和指導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研究制定地面沉降防治相關政策;督促、檢查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落實,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收集與交流,不定期編印聯席會議簡報;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聯席會議成員

  召集人: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成員: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鷹,財政部副部長朱志剛,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貟小蘇,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鐵道部副部長盧春房,交通部副部長馮正霖,水利部副部長胡四一,環保總局副局長吳曉青,法制辦副主任張穹,地震局副局長劉玉辰。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同志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重大問題需經聯席會議討論後,以聯席會議牽頭部門的名義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涉及的有關問題,積極開展工作。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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